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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海域使用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0:22 中国环境报

  日前,海南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规定,填海的项目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持续使用海南省的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才可有偿使用。

  《办法》要求,如果投资者想承包海域,要带着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等材料找海南省政府或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审批。海南省政府的审批权限为:填海50公顷以下,围海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和跨市、县、自治县海域的项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权限为:围海10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30公顷以下的项目。超过这个范围的须经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办法》要求,填海的项目都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人对同一项目用海要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申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办法》还明确,取得海域使用证并不代表这块海域就可以任由投资者使用。如果这块海域连续闲置满两年或者是以非有偿方式取得,虽然期限未满,但不再使用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就可以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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