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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能有多大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34 法制早报

  □支振锋 据报道,在南京的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30出头的女子身材丰满比较暴露。一位男子直盯着女子胸口 。女子很是生气:“看什么看?!性骚扰!”该男子却振振有辞:我既没有动手乱摸,也没有动口评论,看看就不行?全车人 立时哄笑。

  虽是花边新闻,倒也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性骚扰”。众所周知,这“性骚扰”是舶来品,在美国洛伊斯 案中曾大为走红。但在中国法律规定上的确还是空白。

  不过,为性骚扰立法的确势在必行。2003年一项针对北京市民的调查表明,女性是遭遇性骚扰的最主要群体。接 受调查的女性中曾遭到不同程度的性骚扰。2005年6月26日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 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这将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

  但并不是说法律修正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还有难题。比如,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 人为设置环境、暗示4种方式。那么,熟人之间偶尔来个“荤段子”算不算?还有,性骚扰更多还是发生在两人之间的行为, 取证不易。而且,将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好像也不大合适,因为的确也有男子遭到性骚扰的。法律虽然要保障公民 权利,但更不能妨民,否则就会很尴尬。

  其实,最为重要是要有一个保障法律正常运行的体制及社会环境。有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不错,他们有许多专门保护妇 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这就使得受害妇女不会孤立无援。

  但即便如此,有些情况下法律仍然尴尬。据新华社记者调查,70%的女子遭受过性骚扰,但绝大多数人都是保持沉 默。由此观之,法律所能给予的只是制度支持,至于怎样实现正义,却需要健全的社会机制与社会环境,很多时候,还真的要 靠道德以及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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