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取什么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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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34 法制早报 | |||||||||
-律师热线- 案情回放 开发商甲想高价竟买我处一宗国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谁知道另一家自称有背景的开发商乙宣称跟某领 导有关系,威胁任何人都不要跟他竞争,并私下许诺会在另一宗土地转让交易中帮助甲一把。使得愿意出高价竞买的开发商甲 退出了竞买圈子。我们想知道国有土地转让是否必须要经过竟买程序?以上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有效吗?
河北承德喇嘛寺 田玉臣 律师观点: 我国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 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 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另外,根据该规定第25条,在竞争过程中,中标人、竞得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 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 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损害 了国家利益,其取得国有土地的行为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