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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执行案件的种种疑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1:36 法制早报

  -一起行政执行案件执行了近三年,国有资产由姓“公”到姓“私”的转变却只用了短短四天;

  -只欠工人工资10万元,却要拍卖价值200多万元的国有房屋来偿还;

  -此房屋位于大连市一类地区,拍卖价格却远远低于市场价格;

  -拍卖为何置已经租用此房屋的业户的利益于不顾?

  □本报记者侯兆晓发自大连

  “现在,我们只欠工人工资大约10万元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为什么要将价值最少超过200多万元的国 有房屋进行拍卖?”大连电焊条厂厂长李波说起此事,愤怒地将手拍在桌子上,杯子里的水四下溅开。

  事起十年之前

  大连电焊条厂属于国有企业,隶属于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附企公司。1996年经大连市体改委批准进行搬迁改造, 大连电焊条厂遂停止转产从事第三产业。

  电焊条厂一直亏损、负债经营,从1995年12月至2002年3月拖欠职工工资118.2万元;从1999年 1月至2002年3月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59.4万元。

  2002年5月27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作出(2002)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限被执 行人(大连电焊条厂)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补发以上拖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

  被执行人于2002年5月28日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9月25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10月16日,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对 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可是为什么执行一直拖了近三年呢?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永宏说,其间中止执行过一段时间,由于市里的有关上 级单位进行过协调,由于这个厂子没有钱,现在只有查封它的财产进行拍卖。

  强制执行的各方异议

  为了解决职工工资和保险问题,电焊条厂分别向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市财政局借款,从2003年9月偿还职工社 会保险费59.4万元,到2004年11月陆续偿还职工工资108万元,到目前为止,尚欠职工工资10万元。

  2005年6月1日,电焊条厂突然接到大连市中院行政庭法官马广明的电话,限电焊条厂在6月5日前将拖欠职工 工资118.2万元、社会保险费59.4万元还清。电焊条厂解释,在2004年11月前以上款项已基本还清。马法官讲 ,若还清请厂子找市劳动监察大队撤案,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史队长说他们已经申请法院执行让厂子找法院核实。再次折返回来 ,马法官说,是否有还清的证据我不管,只要市劳动监察大队不撤案,法院的强制执行仍要进行。

  尽管电焊条厂在劳动监察大队和法院两个单位之间往返地解释款项已基本还清,而且还提供了10万元余款到劳动监 察大队,请其代为发放,但是均未得到理睬,2005年7月1日,电焊条厂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98号东侧1—3层 的房屋被强行拍卖了,7月4日即过户完毕。效率之高,令人咂舌。

  为什么劳动监察大队和法院两个单位对电焊条厂的还款事实不予理睬呢?

  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星说:“电焊条厂确实从上级托管单位和市财政借了款,但是这笔款项是否是用来偿还我们申 请执行的拖欠职工工资118.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59.4万元?由于厂子没有逐一核实清楚,我们并不知道。由于该厂不 是正常生产的企业,除了房屋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哪怕企业尚欠一分钱,我们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电焊条厂厂长李波则说:“我们按照劳动监察大队核实的要求,6月30日至7月1日凌晨,单位的几个人整整加班 了一个通宵,将还款的明细逐一核实了出来,但是7月1日提交的时候,并没有阻止拍卖的进行。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房屋以 外,我们还有房租收入呀。”

  大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张永宏说:“在拍卖之前,厂子是否还清款项,我们并不进行审查。我们只是审查处理决定书 的形式要件,比如程序方面的是否具有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送达等等,而不审查处理决定书的实质要件。”

  大连的一位资深律师认为,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不仅包括程序问题,而且还有实体问题。 如果实体是违法的,程序再合法,执行还有什么意义?行政机关申请的执行之所以由法院的行政庭来执行,而不是由法院的执 行庭来执行,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

  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如果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应该中止。

  6月30日,电焊条厂对执行提出了自己的异议,但是相关部门的人士认为相对于7月1日马上就要启动的拍卖程序 而言,已经晚了。

  种种异常的现象

  关于拍卖价格问题,被拍卖房屋所在地段的市民拆迁补偿款是每平米3800元,而本案的被拍卖房屋的价格只有1 300元,与市场价格严重偏离。

  关于采访问题,记者刚见到马广明法官时,只是说是报社的。马广明法官似乎能先知先觉,二话没说,就抱着本案的 卷宗说:“这个案子要采访,过来见一下我们庭长吧。”

  关于业户问题,7月1日,拍卖会的第一天,在尚未过户的前提下,马法官就来到被拍卖房屋所在地,召集业户们开 会,要他们交出与电焊条厂签订的租赁合同,现在房子已经是某某的了。

  业户们更愤愤不平的是,“买卖不破租赁”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现在,买房者已经要求我们在7月7日重新与他 签订合同,否则就要封门市。而且拍卖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法院根本就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关于请客问题,在房子拍卖之前,酒桌上在座的有,电焊条厂的两个上级单位鞍钢集团大连轧钢厂、附属企业公司的 两位领导、马法官和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王星。附属企业公司的初经理以为是自己要请客,所以没敢点贵的菜。可是没有想到 的是,结账的时候,马法官抢在众人前面买了单。

  大连市中院一位老法官说,在拍卖之前,只要是企业对执行提出质疑,法院就应该对质疑部分进行审查,本案厂方已 经履行了大部分偿还义务,法院仍然坚持超标的拍卖,无疑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是典型的违法办案,大连市中院还没有发生 过类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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