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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3:17 桂龙新闻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抢救和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刻不容缓,那么如何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前,诸多文化界和法学界专家汇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共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言献策。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在论坛上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
遗产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当前全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日益显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突出。目前我国文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制定的,其内容并不涵盖无形文化遗产部分,因此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专门法律,建立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朱兵建议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初步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应包含三个方面,即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费安玲女士表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必须要建立在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思考。她认为,现在所给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并非是一个科学的定义,因为“非物质”的表达容易产生将该类文化遗产与物质截然分开的误解。她尝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三方面的法律性质,即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和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

  费安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划分为三个类型:一是社会民众型权利主体;二是团体型权利主体;三是个人型权利主体。她提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相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等,可以适用民法中的所有权、他物权等物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给予保护,但是应当设定为公共利益的限定。

  来自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常文清认为,目前,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想选择。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如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等。此外,还应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的王鹤云女士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立法原则以及法律机制框架提出了她自己的观点。她认为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二者同时写在同一部法律中,是最理想的状态。尽管有一些难度,但她相信,只要文化界与法学界紧密配合,众志成城,就一定能够成功。

  论坛上,专家学者坚持唯物辩证的观点和实事求是的学风,积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献计献策。专家称,与有些国家相比,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已严重滞后,这样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人、传承人、传播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也时常遭到侵害。因此,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加快这一方面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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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 责编:梁凯昌 作者: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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