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立法邀你提意见 15个热点议题供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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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1日15:53 云网 | |||||||||
从即日起至本月31日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本报归纳出草案修改稿中的15个热点议题,供你提意见时参考。据悉,这次广纳良言之后,人大法制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意见稿进行修改,然后报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热点议题1 指路牌的“婆家”
第19条在道路两侧或者占用道路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广告牌、指路牌,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提示:路牌广告等的设置管理部门是城管部门,该条中征询管理部门的意见,你认为在操作上是否会带来多头管理的问题,而且指路牌等的设置一直在呼唤统一和明确,那么管理部门是否该更明确一些各自的责任界限? 热点议题2 泊车位的价格 第20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在规划主城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并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 提示:目前昆明市内普遍的临停点收费为5元,管理部门的初衷是为了鼓励车辆进入专业的停车场,减少路边停放的现象。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很多停车场都跟风涨价,给驾驶人带来更多的经济负担。那么,你认为今后对这样的管理和收费行为是否该举行听证会,又该由什么部门来制定管理办法和价格? 热点议题3 公交线路的调整 第21条开辟和调整公交客运车辆的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提示:很多人即使是“老昆明”,也对现在日益更新的公交线路不明就里,本报热线也经常接到市民反映称线路变化太快。那么,你是否认为此条规定是市民了解城市公交运行的有效条款呢,是否还有其他建议? 热点议题4 交通管制提前5日公告 第26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组织者应当在举办活动的15日前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进行交通管制的决定。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提示:这条规定也是管理部门体现“人本”思想的地方。那么,对这个时间提前量你是否满意,是否能够满足你提前选择行驶路线的需求?对交管部门采取的临时交通管制你是否理解?是否还有别的建议? 热点议题5 公交车上下客有章法 第45条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提示:现实生活中,因为公交车在入站时排长龙的缘故,你也许要“百米冲刺”乘车,那么,你觉得这条规定是否和现实有差距,当你看到公共汽车大排队的现象时,你是否还是得在站(点)以外乘车? 热点议题6 “借道行驶”怎么看 第44条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提示:昆明市人大代表王惠芬曾在昆明市第11届人大6次会议中提出议案,针对机动车常常开到慢车道上,非机动车、行人也上了机动车道“借道行驶”等的现象,她认为交法调整对象只有严格地遵循各自的道路行驶。遵循守规,各行其道,交通才可能好转。那么,你认为“借道行驶”的可操作性有多少,对于公交车、行人等“借道行驶”该作如何规定? 热点议题7 摩托行人桥上走 第48条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下层无法通行时,按交通信号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可到上层桥面最右侧车道依次行驶,不得超越同向行驶的车辆。 提示:在南过境、官南立交桥等处,重型载货汽车等姑且不说,但摩托风驰电掣的超车和行人不时的“高空表演”让驾驶人虚惊。而且这样的现象在有无执法人监管时大不相同。那么,对于这种现象的有效减少和控制,你认为是否有更为有效的处理方式? 热点议题8 道路口的“另类风景” 第52条行人和乘车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横道、桥梁、过街通道(天桥)、隧道、公共汽车站(点)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 提示:实际生活中,或许你对在人行横道、公共汽车站(点)等地点散发宣传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讨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了,如果有专项整治行动,这样的现象也就好一些。那么,你认为这些交通道口的管理该如何进行到底? 热点议题9 保险索赔容易否 第56条当事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且事故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持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提示:如果你曾有过交通事故中不愉快的索赔经历,那么你认为本草案修改稿是否能够弥补你这方面的缺憾;对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额度的赔偿你是怎么看的? 热点议题10 过错比例如何定 第63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提示:草案修改稿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等发生交通事故,除了简易程序外,没有过多涉及。特别对于《交通安全法》最有争议的第76条也没有相应的责任认定和补充。那么,你认为对于过错比例该如何划分? 热点议题11 行人是“爷爷” 第66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本条例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提示:曾听不少驾驶人抱怨“开车的都成了‘孙子’,行人是‘爷爷’”。新交法的调整对象也包括行人和非机动车,江苏等地的地方条例也详细列举了行人7种行为罚款20元,6种行为罚款50元等的处罚,并且一直执行良好。那么,昆明的相关部门为什么一直对行人不按信号灯行走视而不见,你认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等的约束应该具体到哪一步? 热点议题12 吸烟与接电话 第67条 驾驶人吸烟或者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50元罚款。 第71条 驾驶人手持并接拨电话的,处200元罚款。 提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6条对于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都处50元罚款。北京、广东等地的地方条例对接拨电话的处罚是100元或者200元,对吸烟没做规定。那么,你对本修改稿中吸烟和接电话的不同处罚则如何理解? 热点议题13 新手走快车道罚款200元 第71条 在实习期间内驾驶机动车未在最右侧车道(慢速车道,编者注)行驶的,将处200元罚款。也就是说,新手不能上快车道。 提示:如果你是新手,你对此条规定是否有意见,是否愿意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 热点议题14 自由裁量权 条例中多处出现:“……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等。 提示:从数百元到数千元的罚款,是否也在拷问执法者不同的执法水平,如果同一桩事件在不同的处罚环境下遭遇不同,该如何把执法公平进行到底? 热点议题15 渣土、超载之痛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8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在其中;该条例第61条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也处相应罚款。 提示:你认为本草案修改稿是否应该加入超载和运输渣土的管理规定? 条例力求以人为本 昆明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这部草案修改稿在地方立法的适用性上,体现了很多以人为本的思想,如在保证交通畅通和有序的立法上,首开了“简易程序”处理的先河。 两种情况用简易程序 据介绍,稿中第53条提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财产损失不满10万元的;仅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第54条提及,发生符合本条例第53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立即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这位负责人谈道,这部地方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对于上位法(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编者注)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不再赘述。而是把重点放在更多地结合本地实际上,因为目前的道路交通状况,对于能够自行协商解决,事故伤害不大的,如不引入简易程序处理的话,必然带来更多的交通拥堵问题。 举报交通违法有奖励 据悉,修改稿中提及: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应当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业界人士表示,这样以人为本的规定是对上位法的有效补充。地方法规在与上位法的衔接中应当注意调动调整对象的积极性,不是只讲罚而不考虑奖,“只有提高更多人参与性和自觉维护,那我们有序的交通环境才能逐步建立。” 驾驶校车应有3年资历 也许很多父母都曾有过自家孩子搭乘“问题”校车的忧虑。这下好了,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驾驶校车应当具有3年以上驾驶同类车型的经历。 业界人士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于确保幼儿、学生等的乘车安全无疑有巨大的作用。 道路协管员无处罚权 采访中,公务员孟女士告诉记者,有一次,她因为标线不太清楚在右转道上直行,结果被两个协管员拦下并罚款50元。当她据理力争时,反而受到难听的辱骂。 业界人士评述,这部修改稿中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责任的规定非常明确,他们只负责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而不具有实施处罚的权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施工点须设警告标志 修改稿中规定,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对道路维修、养护等也有相关规定。 业界人士分析指出,草案修改稿在这些方面的规定也填补了新交法的空白,对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非常有必要。 据介绍,该草案修改稿还对交管部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等。这些条款都充分地为民着想。责任编辑:糖糖(来源: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