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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住宅维修金3日内上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0:12 华夏时报

  代收住宅维修金3日内上缴 逾期将被视为挪用

  据新华社电 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单位代收的住宅维修基金,必须在3日内汇缴到指定银行,逾期将被视为挪用行为。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建委了解到,《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
理工作的公告》已经正式发布。从7月9日起,凡建设单位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经纪公司等受业主委托代收维修资金的,必须在3日内将维修资金汇缴指定银行。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汇缴的,将被视为挪用行为。北京市建委将依照相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住宅维修金是指居民购买住房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需向房管部门缴纳总房价款2%的专项基金,这笔维修金是在房地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交给房屋和土地管理局的。

  (李志勇)(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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