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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物中毒问责校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1:00 辽沈晚报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昨联合要求,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及饮食店等,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本报讯记者陈志馨报道 学校如果因为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校长将被问责。如果情节严重的,校长将有可能被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据统计,2005年上半年,我省发生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起,较2003年、2004年同期分别下降了200%、300%,而这些事件均发生在学校。这也是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之一。该办法明确了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办法要求,学校应该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在学校内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无健康证就到食堂工作等行为均被叫停。

  根据《办法》,学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第一、第二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将到来的八九月份是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的活跃期,因此省卫生厅要求,各学校应立即对本学校在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等进行自查,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反弹。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开学前对各学校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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