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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赔偿由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1:22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备受市民关注的“张秀云被撞案”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肇事司机朱某被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张秀云的家属和受害小男孩小苏苏(化名)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共提出损失赔偿百余万元。庭审中,小苏苏代理人提出,张秀云的行为是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并非见义勇为。肇事司机对指控无异议由于本案受害人张秀云的事迹曾被有关部门作为见义勇为的典范加以表彰,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影响。据指控,2005年3月20日18时,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沿合肥市望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常鑫酒店
门前,遇小苏苏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常鑫酒店服务员张秀云见此险状,上前抢救,二人被大货车撞倒,致张秀云当场死亡,小苏苏受伤后被迫腿部截肢。经鉴定,小苏苏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五级。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朱某负主要责任,小苏苏负次要责任,张秀云不负事故责任。公诉人认为,朱某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朱某辩护人认为,朱某在事发后能够及时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情节;朱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将货车变卖,所得款项以及保险公司理赔的款项全部用来赔偿受害人;另外本案是一起因过失引起的意外事故,朱某看到小苏苏后已经紧急左转并刹车,采取积极的避让措施,所以主观恶意较轻。据此,朱某及其辩护人恳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高额赔偿由谁“埋单”?在昨日庭审中,小苏苏和张秀云亲属提出赔偿共计100多万元,赔偿责任和金额如何认定成为庭审的最大焦点。张秀云亲属将朱某、小苏苏、朱某曾挂靠的肥西县董岗汽车运输队、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50228元;小苏苏则将朱某以及董岗汽车运输队列为被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97142.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第三人在5万元保险金额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朱某辩护人答辩认为,张秀云亲属提出的诉讼中,列为原告的4人部分不符合主体资格,且部分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小苏苏本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有重大过错。辩护人还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董岗汽车运输队代理人表示,该队与朱某签订的“挂户协议”在2003年3月16日就已经终止,车队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苏苏代理人质疑见义勇为在张秀云的5位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将小苏苏也列为被告之一,他们认为,小苏苏在没有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横穿道路,并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苏苏的父亲作为代理人之一参加了庭审,他表示对此不能同意。据他在法庭上陈述,当天在常鑫酒店,小苏苏的母亲在出去购买饮料的时候,曾将孩子口头托付给酒店大厅的服务员临时代为看管,后经核实正是托付给张秀云。小苏苏代理律师周律师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张秀云抢救孩子的行为只是在未能尽到临时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弥补措施,不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周律师同时还认为,受害人小苏苏只是一个3岁半的孩子,不具有确认道路安全的能力,交警部门认定他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是错误的,此次事故应由肇事司机朱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小苏苏对张秀云亲属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庭审持续了近5个小时,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潮保永祥本报见习记者 何克难)

  作者: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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