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育龄妇女婚育证有望与暂住证脱钩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1:35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郭志霞)今后外地来京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有望与三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脱钩。 从昨天开始到7月29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就《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向社会征集意见。相比于现行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的适用范围扩大,更具人性化。
夫在京可就地办生育证 《(草稿)》第十五条规定,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子女拟随父在京落户,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在京生育的,可在本市男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而现行《规定》中则需到户籍所在地办理。 婚育证不再与其他证挂钩 现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应当持《婚育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对没有本市《婚育证》的外地成年育龄妇女,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暂住证,劳动保障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将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离京。 《(草稿)》中不办婚育证的人员将不会被吊销就业证等证件。《(草稿)》规定没有《婚育证明》的外地来京成年育龄妇女,应当限期补办。在补办时可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对未持《婚育证明》,3个月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原籍《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现行《规定》在2000年制定时,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没有施行,国家的大法出台后,我们据此作了调整和修改。“《(草稿)》和国家大法一样,规定得人性化,但是所有的修改并不是鼓励超生。”周主任强调。 对本市外出育龄人员也适用 现行《规定》第六条中对成年育龄妇女的年龄规定是“外地来京人员中18至49岁的育龄妇女(以下简称外地成年育龄妇女)”,而修改后的《(草稿)》中去掉了这一限制,只说“来京成年育龄人员”。 从现行的《规定》和《(草稿)》名称可以看出,新规定的适用范围更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解释,《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不仅针对外地来京的成年育龄人员,同时也适用本市成年育龄人员到外省市的情况。 如《(草稿)》第十四条,本市外出成年育龄人员,离开本市到外省市工作或居住3个月以上的,在离开本市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婚育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