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北京药监局称在京经营疫苗企业须重新专项审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1:36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 魏铭言) 今后,在京经营疫苗的企业必须重新获得北京市药监局专项审批。昨天,北京市药监局公布对北京疫苗生产流通及储运、接种等各环节的质量实施重点监管方案。

  药监局负责经营疫苗资质审批

  方案明确,市药监局牵头负责疫苗生产及流通质量,负责对经营疫苗的批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批;同时,要求18区县药监分局明确专人分别建立对疫苗批发企业、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的巡查制度,保证疫苗流通链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报告。

  今后为加强对疫苗这种特殊药品的质量管理,市药监局新闻发言人方来英副局长说,疫苗经营企业必须重新向市药监局市场监督处申报,接受资质审查,获得专门的“生物制品—疫苗”准入证后,才能向疫苗生产企业进购疫苗,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销售疫苗。

  购销记录要保存至疫苗过期后2年

  按照疫苗监管方案,今后,卡介、乙肝、麻疹、脊髓灰质炎等9种属于北京市计划免疫的疫苗,疫苗生产或批发企业只能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向北京市疾控中心供应;而对于甲肝等消费者自愿自费接种的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按照市场需求,向市区各级疾控中心、全市1800余家接种单位、其他有资质的疫苗批发企业销售。

  作为疫苗在北京流通及接种监管的总负责人,市药监局要求,在疫苗流通各环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疾控中心、接种单位都必须对销售、购进、使用的每批疫苗建立完整的购销或接种记录,购销记录需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严禁从无疫苗经营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