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京工作育龄妇女有望先就业后再补婚育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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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1:36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廖卫华) 外地来京工作的育龄妇女须持《婚育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历史有望年内结束。来京育龄妇女无《婚育证明》有望先就业再补证。 昨日,记者从北京市政府法制办获悉,该办刚刚拟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草稿)》,从7月11日起到7月29日,通过法制办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征求社会各界的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按照草稿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草稿明确,本市各级人口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委等部门应当建立来京人员信息通报制度,促进流动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信息共享。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草稿废止须持《婚育证明》办暂住证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本次新的规定和旧规定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草稿规定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应办《婚育证明》,但是废止了过去外地来京工作的育龄妇女应持《婚育证明》向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 新的草稿规定,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来京已婚育龄妇女,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采取绝育措施的。可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政府补办。此《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区、县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在限期补办期间,可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政府办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婚育证明》。 租房给来京成年育龄人员应签计生责任书 据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对于本市招用来京成年育龄人员或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私营业主,及向来京成年育龄人员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机构及房主,应当与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签订责任书。 草稿还规定,持有《婚育证明》、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来京已婚育龄人员,接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负担。 来京已婚育龄夫妻凭《婚育证明》可在用工单位、现居住地计生部门、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未办《婚育证明》查验证登记罚50元 草稿规定,来京成年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管理和服务。 对未持《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通知发限期补办通知单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3个月后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原籍《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查验证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此外,对拒不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者区、县计生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