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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生状告教育厅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2:27 时代商报

  新闻提示

  2004年中考,沈阳市虹桥中学2004年应届毕业生陈杞(化名)的中考分数为484分,而辽宁省实验中学2004年中招录取分数线(统招自费生)为485分,按惯例择校分数线应略低于自费分数线,陈杞原以为可以通过择校到该校学习,但2004年7月26日,陈杞的父亲到实验中学了解择校事宜时却被告知:择校生录取分数线是485分,录取工作已经结束。

  陈杞的父亲认为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于2004年12月,向辽宁省教育厅进行投诉,但却未得到教育厅的正式答复。陈杞的父亲以女儿的名义将辽宁省教育厅告上了法庭,认为教育厅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调查处理职责,要求辽宁省教育厅纠正错误,并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经济和精神赔偿。昨日,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教育厅不作为

  陈杞父亲认为,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择校生政策(国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择校生”“三限”政策),整个择校生录取过程都是暗箱操作:没有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没有向社会公布正确的择校生录取分数线以及按分数择优录取;没有向社会公示被录取的择校生的姓名、中考分数……这使原告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信息并依法择校。

  被告辽宁省教育厅是该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对该校择校工作的管理监督责任。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证实了被告失职与渎职;对此不调查处理又是不履行职责、不作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原告要求被告辽宁省教育厅履行职责,调查处理辽宁省实验中学在招收择校生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该校向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各3万元。

  被告:实验中学应列为被告

  在昨日的庭审答辩中,辽宁省教育厅强调:“原告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张省实验中学违法违纪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其请求省教育厅处理省实验中学招收择校生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省教育厅认为,教育厅于2004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的投诉,并于2004年12月21日进行了调查,12月29日,辽宁省实验中学向省教育厅作出了通报。教育厅经调查认为,“辽宁省实验中学并无违法违纪行为,原告称教育厅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没有事实依据。”省教育厅同时认为,原告应该将实验中学列为被告,提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不应将教育厅列为被告。

  律师:考生维权意识增强

  原告陈杞的代理律师———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赵培文律师告诉记者,这起事件虽然已经过去将近一年,但陈杞和省教育厅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自己能到实验中学上学,而是想由此唤醒广大考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这起案件说明了考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了。

  昨日法院没有对此起案件进行宣判。有关此案的发展,本报还将做进一步报道。

  时代商报记者朱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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