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罪犯毁灭证据:看守所长一审获刑两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2:51 山西晚报 | |||||||||
本报7月11日讯(记者康景林)今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省城曹氏兄弟“1·1”持枪杀人案一审宣判:原太原市小店区看守所所长陈贵峰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曹连胜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 本案于正月十五开庭,连审4天。检察院当庭指控,曹连胜与其哥哥曹连尉去年1月1日凌晨3时,率众在迎泽大街唐都大酒店门口将与他们有隙的付某枪杀。作案后,曹氏兄弟找
法院同时认定,被告人曹连胜、曲战奇等6人在“1·1”枪案中,构成故意伤害罪。曹连胜、曲战奇被处以死刑;其余4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最低10年的有期徒刑;两名犯窝藏罪的罪犯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郭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