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房被判无效检察院为当事人要回房款2.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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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3:3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张建国)近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依法改判,申诉人刘锋争取到了自己应得的购房款2.8万元。 离婚男子擅处房产 1998年10月,邬艳军与夏某离婚时,自愿将坐落于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北路的一套房屋
2003年1月,邬艳军以2.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刘锋,并签订协议。同月23日,刘锋付款后,邬艳军将房屋和有关权属证交给刘锋后外出。刘锋将房屋交给其父居住使用。 检察机关发现问题 同年2月,邬某向该县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返还房产。8月,该县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刘锋等人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该房屋交付邬某。 该判决生效后,刘锋向垫江县检察院申诉,认为法院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判决刘锋等人将房屋交付给邬某是正确的,但是未判决返还刘锋购房款2.8万元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合同无效房款当还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刘锋返还房屋,邬艳军应当返还刘锋购房款,否则将显失公平。为此,该院及时建议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改判为由邬艳军返还售房款2.8万元给刘锋,同时由刘锋将该房屋返还给邬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