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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河》词作者再赢版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4:22 新京报

  长沙中院一审判河北音像赔偿5000元,北京大百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浏阳河》本来就是湖南民歌,怎么还会有一个词作者?”长沙东塘图书城业主张某近日在法庭上自称“冤枉”。由于销售CD制品《中国民歌风情》,张某被《浏阳河》的词作者徐叔华告上法庭,和张某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河北音像出版社和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中院日前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河北音像出版社(下称“河北音像”)赔偿徐叔华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大百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作为《浏阳河》的词作者,徐叔华近年来已围绕署名权打过不下十场维权官司。

  图书城中发现问题CD据悉,1950年9月,徐叔华创作了歌曲《浏阳河》的歌词。1997年11月,他就《浏阳河》作品向湖南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

  徐叔华在法庭上称,2003年1月28日,他在东塘图书城购买了由北京大百科制作、河北音像出版的《中国民歌风情》CD光碟一张,该张光碟的A面第8首歌曲选用的就是《浏阳河》,但无论是光碟的包装还是播放内容中,均未以任何方式给徐署名,倒是光碟封面写着“湖南民歌”字样。

  徐叔华认为,《中国民歌风情》既没有给自己署名,出版后也没有给自己支付报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他将出版公司、制作公司和经销商告上法庭。

  一张发票成庭审焦点长沙中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的焦点则是徐叔华提供的一张发票,这是徐本人用来证明自己在张某处购买了光盘的重要证据,却得不到被告的承认。张某称,这张发票确实是他开出的,但是发票上仅注明“CD”和金额为“16元”,并不能证明自己曾经销售了《中国民歌风情》。

  长沙中院认定了该张发票。法院的意见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规章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客户出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应逐栏如实开具,做到填写项目齐全。

  张某仅仅在该发票品名栏目中将商品名称填写为“CD”、在金额栏目中记载为16元,没有填写客户名称,也没有填写CD的具体名称,不能如实反映所售出的商品的具体情况,故应承担没有履行详细填写票据内容义务的法律后果。

  《长沙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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