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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终审 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5:18 东北新闻网
  轰动一时的营口市辽宁双富集团经济犯罪案终于尘埃落定。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1日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辽宁双富集团犯虚假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偷税罪,数罪并罚,执行罚金7640539.78元。
“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图为庭审现场。

  而辽宁双富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洪刚犯偷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虚假出资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5970963.78元。
“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图为张洪刚受审。

  此案在历时3年,经历了3次审理之后,曾经的亿万富翁,才终获定罪。

  ( 辽宁法制报 房菲) [编辑: 钱文胜]1
“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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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亿万富翁

  上世纪90年代初,刚过而立之年的张洪刚由黑龙江来到营口鲅鱼圈,组建了人富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自1992年营口开发区被批准设立国家级开发区以来,这个小渔村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为无数经营者提供了巨大的商机,房地产业更是其中投资回报率较高的产业之一。

  经过几年的经营,在张洪刚的带领下,人富公司积聚了相当的实力,继而成立了辽宁双富集团公司,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仓储等多个行业,号称拥有资产近亿元。

  2001年,营口市开发区开始整顿经济秩序,关心、关注开发区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干部群众对政府的这一举措高度赞扬,并且积极参与其中,开发区纪检监察部门陆续接到对双富集团和张洪刚的举报。

  接到群众举报后,纪检部门将材料转到公安局税侦部门,由公安局税侦部门初步调查。调查过程中,张洪刚涉嫌隐匿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2002年4月26日,开发区公安局对张洪刚以涉嫌“隐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资料”进行刑事拘留,随后张洪刚被批准逮捕。

  亿万富翁张洪刚的经济犯罪案也从此开始浮出水面。同时,此案也开始了历时3年的审理过程。

  一波三折的案件审理

  2003年6月,营口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洪刚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2003年l2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判处双富公司犯有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判处张洪刚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偷税罪,判处张洪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以巨额罚金。张洪刚不服提起上诉。

  ( 辽宁法制报 房菲)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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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2004年5月1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税案件应由税务部门来鉴定,于是将此案发回区法院重审。公安机关委托鲅鱼圈区地税局对双富集团和张洪刚的涉税问题进行重新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其它相关证据,鲅鱼圈区法院重审认定张洪刚犯有偷税罪等四项罪名;双富公司犯有偷税罪等三项罪名,被告人张洪刚及双富公司不服,再次上诉到市中院。2005年6月21日,营口市中院对“双富案”进行终审判决。

  至此,案件才最终获得定论。

  法官细说案件端详

  这起案件一波三折,在整整3年的时间里所产生的巨大轰动效应让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们始料不及。就在案件最终判决后,经历此案的几名主审法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案件的审理以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

  “这个案件,犯罪主体是两个,一个是双富公司,一个是张洪刚个人,经过开庭审理和庭后评议,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犯罪主体,一共涉及到四个罪名,都应当是成立的。我们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罪名成立,按刑法规定的幅度进行量刑,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庭王秀娥法官介绍说。

  “关于张洪刚这个案件,一审庭审辩论比较激烈,被告人的两个辩护人都进行的是无罪辩护。法律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很严,首先是证据来源要合法,其次是从形式上证据要符合法律要求,还有就是所提供的证据要与问题有关联性。关于这个案子,被告提供的证据都不符合这些要求,所以都证明不了他无罪的观点。”

  “营口市中院之所以发回重审,主要是针对被告人偷税这一情节,其他三项罪名,市中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鲅鱼圈区法院重审案件中的主审法官孙振先介绍说。

  “重新审理时,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委托区地税局在营口市地税局的指导下,对双富公司和张洪刚的涉税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双富房地产公司偷税数额占它应纳税数额的31.6%,这样,被告就构成了偷税犯罪。我们依据区地税局所作出的合法鉴定,对双富房地产公司和张洪刚的偷税犯罪,进行了重审量刑判决。”

  ( 辽宁法制报 房菲)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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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四项罪名定罪依据

  双富公司以及张洪刚经济犯罪一案,引起了各方关注,这其中也包括了人们对于案件法律定性的争论。在案件终结之后,关于张洪刚的四项罪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张洪刚身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人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对人富公司的会计资料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保管的法定义务。而张洪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管账目,且隐匿账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洪刚,明知用于注册登记的该三栋楼没有售出,属于被告单位从人富公司转入的、在其账面记载的淮河路21、22、23号楼的面积仅为2227.02平方米、1016.88平方米、1561.42平方米;价值仅为1740092.33元、789980.84元、1219592.90元。而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结果为486.06万元。并且还欺骗评估、验资机构及公司登记管理部门,骗取公司登记,其已售出部分不能对外实际承担责任。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张洪刚明知用于注册登记的三栋楼已售出部分不能对外实际承担责任而虚报注册资本,其行为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将滨海街44号楼用于注册后,又于2001年6月以更名为由将其转移过户到双富集团公司名下。而双富房地产公司与双富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即使双富集团公司将44号楼变成货币,其所有权也不再属于双富房地产公司,双富房地产公司无权处分。况且双富集团公司在2002年8月已将其中的2100平方米过户到黑龙江省粮油公司名下,剩余5100平方米仍在集团公司名下,根本没有变现。双富房地产公司在没有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投资方式的变更手续及转移财产权的情况下,虚假出资,即构成虚假出资罪。

  ( 辽宁法制报 房菲) [编辑: 钱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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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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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双富”案终审亿万富翁获刑彰显商业公平(组图)
  而关于争议最大的偷税罪名,法院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税数额l940321.26元,2000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全部应纳税的比例为31.66%,已构成偷税罪。张洪刚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其单位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亦构成偷税。

  案件过后的思考

  张洪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后,在营口开发区上上下下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开始思考、评价这一案件对个人生活、对开发区乃至对整个经济领域、社会领域产生的巨大影响。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张洪刚曾有“违法经营不是我一个,为什么是我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王秀娥法官介绍说,“通过这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不管是国有,还是民营,还是外资企业,都要依法经营,因为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最低限度,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或者是以特殊身份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

  一些人为获利的欲望驱使,他们预期的违法收益远远大于其违法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处罚成本之和,在暴利的诱惑下,往往无视法律,破坏了经济秩序,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中国有句古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案件终审结果出来后,开发区的广大经营者认为,打击经济犯罪,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大多数经营者不偷税,不虚报注册资本,如果不对这类犯罪者进行打击,那就是纵容了违法者,实际上也就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利益。所以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就是着眼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努力提高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辽宁法制报房菲) [编辑: 钱文胜]

  5(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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