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购房但未付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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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7:51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新华社重庆7月11日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时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鲁、倪二人的婚姻一直是分分离离、波折不断。2003年8月14日,他们已是第二次领取离婚证书了。2003年4月29日,倪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按揭购买非住宅用房一套。但
九龙坡区法院审定认为,因原告未支付房款,且被告早已签订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只是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条件尚未成熟,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而已,故认定被告并不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本案争议房屋也不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第三人,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告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已于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