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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渎职案未被追诉检方高层直言“犯罪黑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31 生活报

  据《检察日报》报道一位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专家对记者说,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更强,线索发现更难。因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往往有着紧密交织的关系网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查处时难免牵涉方方面面的关系。

  高层直言存在“犯罪黑数”

  6月底,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举办了一期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分州市院“反渎职侵权局长”培训班。在这个培训班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到会讲话。细心的学员们注意到,这位负责人在分析反渎职侵权工作面临的形势时,首次使用了“犯罪黑数”这个词。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了一批严重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声以及渎职侵权犯罪的实际相比,追诉数量与发案实际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从司法意义上来讲,所谓“犯罪黑数”,就是指已经发生了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被计算到司法犯罪统计中的或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

  42个罪名近半数“未被涉及”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办公室玻璃板下面,压着一张“反渎职侵权工作管辖”的表格,数一数,反渎职侵权部门竟然管辖着42个罪名,涉案范围不可谓不宽。

  办公室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刑法修订后,反渎职侵权部门管辖的罪名由原来的16个,一下增加到42个,但毫不隐瞒地说,在全国许多地区,反渎职侵权的追诉领域和罪名存在相当的差距,许多新领域、新罪名的案件没有真正得到查处。如‘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这两项罪名,连续两年都是空白。”

  作为从事情况汇总的部门,这名负责同志提供的背景材料应该说是有说服力的:“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渎职侵权案件中,至少有十几个罪名的涉案人数,都在10人以下。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就两三个涉案人员。”

  内外因素制约案源发掘

  一方面,渎职侵权犯罪仍处于多发的态势;另一方面,有些地方常常抱怨没有案源。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原来以为,办案少的地方可能是没有案源,但经调查发现,这些地方并不是无案可办,多数是有案不敢办,有案不会办,有案不能办。”

  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分析时认为,刑法修订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罪名比原来增加了很多,但由于受立法、体制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和此类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度依然很大。

  从内部来看,有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没有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管用的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制。在许多地方,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不是没有,而是“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对一些已经出现的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不以为然,导致了办案部门“无米下锅”。再一个是立案标准不够明确具体,影响了案件认定和办案质量。

  从外部来看,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识存有误区。目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之所以发现和查处都比较困难,多与人们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此类犯罪“恨不起来”有很大关系。因为渎职侵权犯罪大都是发生在行为人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其表现形式也多是过失犯罪,危害性不像贪污受贿和严重的刑事犯罪那样直观,因此,这种犯罪也更容易让他人同情和谅解。

  尽管反渎职侵权工作还有大量的案件线索有待开掘,其发展道路也面临着不少困难和挑战,但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在谈到这项工作时表示,借助多渠道开辟案源、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完善工作机制和立案标准、省以下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反渎职侵权局、开展专项工作等有力举措,反渎职侵权工作一定会取得突破性进展。(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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