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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救济阿星式的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34 沈阳今报

  刘显东

  阿星是一个杀人嫌犯,在15岁的时候,就在深圳一个被称为“砍手党”的犯罪团伙做火夫,耳濡目染,但他一直抗拒成为一个罪犯,18岁之后离开犯罪团伙,在工厂打工挣钱,开始了正常的人生路途,也曾经受媒体关注。可是,近日,他却因为杀死与他交恶的工厂主管而投案自首。用他的话说,“我好像逃不开这个网”。(7月11日《南方都市报》)

  按照通常的说法,一个人不是天生的罪犯,可是,在一些特殊的环境,有些人就往往别无选择,也就是说,像阿星这样的人,其实也是环境的牺牲品。这样的说法当然是在同情阿星,就阿星的具体命运来说,也有很多值得同情的地方,比如,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了;在工厂里面,被无理克扣工资并受到辱骂。

  可是,这并不能作为一个人可以杀人的理由,法律不考量动机而依照事实后果,甚至也不能作为一种道义的理由来做辩护。悲剧令人同情,可是犯罪仍然需要谴责。

  道理很简单,同样处境,却可以做不同选择。有在贫困处境勤奋学习的,有一边打工一边读书的;在生活中遇到不公平的对待,当然可以选择反抗,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他首先应该选择一个自己损失最少的方式抗争。杀人不能要回被克扣的工资,最终也把自己置于生死边缘,这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我们在反思这类悲剧的时候,当然要反思那些导致犯罪形成的社会环境。教育资源配置不平衡,一些家庭未能履行教育义务,一些学校、教师没有担当好教育孩子的责任;而在工厂,劳工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些问题都是一个人走向堕落甚至毁灭的外部因素。

  但是,在谴责社会不公、人性恶劣的时候,我们不应该让那些用非法手段反抗外部命运的人形成某种道德优越感,甚至正义感。

  相关专题:少年阿星杀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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