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关乎劳动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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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工作场合性骚扰问题其实是安全与健康问题,是工作环境问题——— 工作环境的性骚扰日益扩大和普遍化的趋向,是当前性骚扰的一个显著特点,并逐渐成为日益凸显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 这在我国也不例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对许多企业和员工进行调
对于工作场合性骚扰,其本质上是对人格尊严、人权和工人权利的违背,工作场合性骚扰问题其实是安全与健康问题,是歧视问题,是不可接受的工作环境。因此,性骚扰的性质不仅仅关系性,也关系权力的滥用;不仅仅关系个人,也关系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成为两性工作者机会与待遇平等的障碍。 今年4月14日至15日,国际劳工组织、“在3+1机制中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项目”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联合在京召开了“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国际研讨会”,来自国际劳工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总、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妇联、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系统等6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就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的定义、意义、国际经验、国内实践、在中国的立法可能性等展开了研讨。 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部赵国伟在研讨会上指出,工作场所性骚扰主要包含两种类型,即“交易性”骚扰和“制造敌意工作环境”骚扰。“交易性”骚扰指在企业身居高位者以给予或保持某种工作中的好处,包括加薪、提拔、提供培训机会等,向员工提出性要求;“制造敌意工作环境”骚扰指不受欢迎的性攻击、性要求,或其它带有性色彩的语言或身体行为。其后果是形成不利于工作的,甚至是有害的工作环境。 围绕如何制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在《劳动法》中对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作出明确的原则性规定极为必要。这是因为工作场合性骚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基于就业与劳动关系确立、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基于性别的机会不平等产生的问题。因此,在《劳动法》中应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安全、无伤害的良好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 同时,对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雇主与雇员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必须制定禁止性骚扰的纪律规定,必须确定专门的机构受理职工有关性骚扰的投诉,负责调查处理等等作出规定并写进劳动合同,也比较可行和有效。这样的话,如果职工在企业经常受到性骚扰,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职工对企业有关性骚扰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予以解决。 此外,专家们指出,我国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尚缺乏三方机制的合作:政府方面,缺乏反对性骚扰的有力机制和政策保障。比如我国《劳动法》中对工作环境中女工权益的保护主要涉及的是劳动中和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等方面的权益问题,对性骚扰等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的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受这一法律框架的影响,中国的企事业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制定内部管理章程和规则时,基本都没有禁止性骚扰的内容;企业方面,对社会责任认识不足,特别是在许多新兴企业,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缺乏制约,工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会方面,反对性骚扰还没有成为工作重点,更没有列入集体协商的内容。因此,推进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亟须在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上下功夫。 可喜的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这一条款,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防止性骚扰,给妇女创造一个比较安全的工作环境,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女职工享有的合法权益。 总之,当务之急一定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达成这样的社会共识:反对工作场合性骚扰,就是维护劳动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