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专家视角)反对性骚扰,我们要做的还很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1年,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事业单位的女职员童某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她的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这是中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件。受此影响,此后中国各地开始陆续出现一系列性骚扰诉讼案,其中也包括2003年武汉市中级法院裁定的中国第一例性骚扰胜诉案———女教师何某诉男同事性骚扰案。舆论界对女性这种突破“隐忍”,走上法庭的行动评价是,经过多年的努力,“性骚扰终于从一个个人秘密变成一个可以公开讨论的话题。”反性骚扰的行动也终于因受害者的勇敢而成为一场备受法律界和舆论界关注的“面
对面”的社会行动。

  上述性骚扰案件给司法界、理论界以及社会行动团体(包括妇女组织)带来了不小的震动,也留下了颇多值得思考和探讨的问题:现存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在反对性骚扰,保障女性的人身权利和尊严方面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性骚扰该不该通过立法加以限制?多年来,对性骚扰该不该立法,性骚扰究竟是不是有法可依的问题,学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许多法律专家、学者都在强调,中国对性骚扰行为不是无法可依,《民法》《刑法》等等对此都有相应的条款。还有学者认为,对性骚扰我们面临的不是实体法的问题,而是程序法的问题。他们认为,可以通过加强各法律相关部分的条例,来达到对性骚扰行为进行规避的目的。

  但是一系列性骚扰诉讼案的具体操作过程表明,缺乏明确的反对性骚扰的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受害者通过法律形式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有关于侵犯公民或妇女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在性骚扰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原则显得远不够具体和不易操作。上述案件中一些当事人的律师和主审法官都认为,性骚扰问题目前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界定”、“还是一个空白”,这是处理这类案件时最大的难题之一。在武汉的案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曾经非常担心,法院会不会受理一桩未被法律“命名”的案件;西安的案例也曾因“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能够在相关法律缺乏的情况下受理这起案件”,被新闻界认为,案件“本身就是对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推进”;另有一些事例证明,担心法院不会受理性骚扰案件,也是导致一些当事人放弃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中国性骚扰案件的司法实践表明,缺乏对性骚扰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会导致性骚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因此,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制止性骚扰的明确条文是完全有必要和适时的。

  二、需要对法律作出哪些修改和调整?谈到对性骚扰立法,人们立刻就会联想到修改和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问题是,仅仅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或仅仅在相关法律中增加一些倡导性条款是否足够?已发生的一些性骚扰案件提示我们,现有法律不够具体,不易操作的问题,不仅表现为对性骚扰还缺乏“明确的界定”,同时也表现为,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等也缺乏明确规定,一些涉案律师和法官都认为,这对诉讼和判案带来了相当的困惑。所以对性骚扰仅限于制定倡导性的限制条款是必要的,但也是不够的,必要的操作性规定和对雇主、雇员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详细界定同样是必须的。

  国际社会反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经验表明,预防胜于治理。而预防性骚扰最重要的措施就是制定详细的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对雇主和雇员在性骚扰问题上责任和权利的规定以及投诉、调查和调解、制裁等程序的设定。事实证明,这些明确的规定对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发生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多数国家的经验显示,所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在企业所在国的成文法基础上建立的,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和《平等就业法》等。在中国曾有这样的事例:一些著名的跨国公司在其本国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对反对性骚扰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在中国的企业规章中,相关规定却是空白。跨国公司对此的解释是,中国的《劳动法》没有相关的条款。可见,中国的《劳动法》对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妇女人身权益缺乏关注,限制了对性骚扰等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行为的防治。所以,除应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外,修改《劳动法》,在其中加入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条款也是保证反性骚扰行动有效性的必要步骤。

  取证困难,这是困扰中国,也同样困扰国外性骚扰案件的主要问题之一。西安性骚扰案中,受害人的律师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搜集并向法庭提供了七个间接证据和一个直接证据。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证据———一个同事曾在总经理办公室的门外听到过里面的厮打声以及童某的喊声:“你不要这样……”(这个证据是在这位同事已调离该公司,因此不用担心被报复的前提下才获得的),但法院仍以缺乏直接证据驳回起诉。这个令人困惑和痛心的事实敲打和问询着许多法律界、妇女界人士的良心和理性,对于像性骚扰这种几乎不可能有直接目击者的侵权案例,法律该作出哪些调整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针对这一普遍的难题,欧盟在近年发出了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指令,并且采用了法庭外私下举证和匿名举证等多种方法,对证人进行保护。这说明,司法界是可以找出更适当的举证方法来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权益的。所幸的是,国内已有一些法律专家针对于此,提出了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和建议。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权益并不是一个遥远和不切实际的愿望。

  三、性骚扰侵犯了受害者哪些权利?曾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性骚扰是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实质性伤害的问题。这种看法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代表着包括法学、性别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性骚扰危害程度的普遍看法。但是众多案例,特别是西安性骚扰案例的发展改变了我们的认识———不加控制的性骚扰会导致对女性诸多权利的严重侵害。

  在西安的案件中,童女士先是人格权和工作权利受到了侵犯和威胁。她多次在工作场所被另一当事人言语调戏和动手动脚,在不顺从的情况下,她感到职位受到威胁;在受到长达4年的性骚扰后,童女士的身体受到伤害,她自诉,由于不敢和丈夫讲,又经常生闷气,在单位和家里她多次昏倒;在进入诉讼过程后,她和她的家人又多次收到匿名信,对她进行各种威胁,甚至单位其他负责人也威胁她说,如不撤诉就告她诽谤;此后,单位以种种借口停止了她的工作,不准她上班;官司败诉后,童女士面对新闻采访泣不成声,“活着太难了”、“真不甘心就这样活着”。据说,童女士的精神受到极大的损害。类似童女士这样知名或不知名的案例我们还可举出一些。例如武汉的性骚扰案也证明,对性骚扰的反抗最容易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被解雇或辞职。这位受害者是在作出了被解聘、辞职的足够准备后才将案件推向司法程序的。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被害者在性骚扰事件中受到的伤害绝不是“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实质性损害”,她们的人格权、劳动权、精神安宁,直至人身都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了深刻的伤害!国际劳工专家认为,性骚扰往往导致强奸和其它一系列更严重的伤害。中国的案例表明,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有这些案例存在,如果还有人认为性骚扰只是微不足道的精神伤害,没有实质性伤害的话,那他不是无知就是缺乏同情心!

  在中国,一系列性骚扰案件深化了我们对性骚扰的认识,但是,在制定相应的法律和其它制度措施方面,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