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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为物权法草案广征民意喝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时下,似乎没有一部法律的立法能够像物权法那般牵动人心。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草案提请审议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新华社7月10日报道,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日前向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物权法草案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作为民法草案的第二编首次提请审议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这次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

  由于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迟表决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案将在公布草案全文、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完善。依我之见,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并征集民意,此举不仅具有立法公开的意义,更体现着立法模式向回应型模式转变的努力,具有突破传统立法范式的制度创新意义。

  从法理的角度讲,“立法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立法就理应充分吸纳民意,实行开门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立法应当以民为本,应当强调尊重民意的“民本位”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为广大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公民和法人组织则以纳税的形式购买这种自身无力解决的“公共产品”。法律属于立法机关提供的特殊的“公共产品”,这种特殊产品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乃至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关涉到社会的安宁乃至国家的兴衰。因而,法律这种“公共产品”应当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

  要吸纳民意,就应当实行开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草案,或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包括利益关系人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践证明,实行开门立法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保护主义,遏制立法腐败现象。此外,充分吸纳民意的立法,可以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清除某些潜在的障碍,有利于提升公众对法治的期望和信心。

  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它应该摒弃泛行政化的色彩。其实,立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活动。行政的关键词是指令、服从乃至强制,而立法的关键词乃是交涉、协商、妥协。所以,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也就是说,立法应积极地回应公众和现实的立法需求,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所谓回应型立法,是指立法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公众的立法期待和社会现实的立法需求,将公众的立法期待和现实的立法需求通过制度化的机制培植为源源不绝的立法“增长点”。在回应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机关应当充分汲取社会的智慧与才识资源,催生立法民主,彰显立法的服务理念和人文精神。

  回应型立法模式的核心理念就是程序性正义。程序性正义,其基本要求是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动中的恣意因素,广泛吸纳民意,集思广益,协调利益冲突,以制定具有实质性正义的法律规范。这其实就是经程序制度引导,实现正义由理念状态向现实形态的转化,即以程序性正义保障实质性正义的过程。也可以说,立法的程序性正义有赖于程序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性设计。从一定意义上讲,立法的民主性是以其公开性为前提的。公开性一旦丧失,则民主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立法民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立法程序的公开性也是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充分的知情权,有权了解和知晓立法机关及立法人员的所作所为。换一个角度讲,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也有义务为公众提供有关立法活动的信息,有义务接受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

  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法律的正统性、民意性和权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众接受和服从。正如美国学者科恩在其名著《论民主》中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还可以反对),但我所参与的确定法律的过程使我有义务承认它们的合法性并服从它们……那种义务来自这一事实:我是构成社会的成员之一,社会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时我出过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为荣;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继续有义务为其改善而努力。

  可以预言,作为一种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立法新模式,回应型立法应该成为今后立法模式的主流趋势。笔者希望更多的关涉公民切身权益的立法,能够同样采取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民意的回应型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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