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行贿犯罪行为处理偏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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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8:54 南京晨报 | |||||||||
日前,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载文章指出,中国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在加大,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当前腐败现象特别是贿赂犯罪的现状以及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看,行贿违法犯罪行为还远远没有被遏制住,对行贿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打击不力的问题。 文章称,打击不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一些行贿犯罪案件处理偏轻,有相当一部分行
文章指出,行贿犯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贿违法犯罪是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造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因素。 文章称,对行贿犯罪,任何国家都持反对并严厉打击的态度。中国政府于2003年12月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将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文章分析称,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的通知》,要求在严肃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来源: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