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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为农民工权益“保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00 河北日报

  石市制定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新办法

  本报讯(记者李文亮)省城建筑领域的农民工,今后其工资难以再被拖欠。因为,石家庄市已制定出相关规定,从今年6月起,凡在市区施工的建设工程,都必须在开工前,将该工程合同价款的2%存入有关部门设在银行中的专户,作为农民工工资的保障金。今后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部门将把其交纳的保障金作为农民工工资发放。

  根据规定,凡在石家庄市区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比例存入石家庄市建筑劳务市场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合同价款超过1500万元的工程,按30万元交纳工资保障金。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建筑劳务市场进行合同鉴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将被作为确认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的主要依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或转包。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在工程施工期间,农民工可随时反映企业支付工资情况。

  凡被发现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核实,施工单位应限期补发,否则将该工程工资保障金作为农民工部分工资直接拨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即可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市建设劳务市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将该工程预存的工资保障金全额返还。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可在主体工程验收后,返还其工资保障金总额的50%。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记入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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