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药品不良反应率上升 用药伤害赔偿遭遇盲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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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13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11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上升,仅今年上半年就达280例,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100例。生了病,应当照医生开的处方买药,按药品说明书要求的方法用药,大多数人都懂这个道理,但有的患者却仍然难免被药伤害,一旦遭遇药品不良反应,他们所遭受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据宁夏药品不良反应中心监测站唐医师称,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是:“合格药品在正常
唐医师指出,目前我国相应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普遍执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药品伤害被确认为药品不良反应,根据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概念,单纯药品不良反应已经排除了生产、经营、使用者的人为过错。这种情况下,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便成为一个难题。 采访中,无论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官员还是医学、药学、法律界人士,对因药品不良反应而无辜受到伤害的患者都深表同情。但他们同时也指出,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因药品不良反应受到伤害的问题缺少法律支持。 相关专家建议,在没有关于药害赔偿法规可供遵循的情况下,应当参考借鉴国外的做法,尽快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设立“药品不良反应研发和救济基金”,以降低药品不良反应各方无过错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风险。(陈志强)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