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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低保政策惠及18万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3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崔晓刚实习生梁澄文)市政府昨日宣布,我市全面推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6月份算起,按季度发放。据悉,这一举措将使全市约5万户18万农村特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以现阶段农村低保标准为线,每人每年的救助金额为农村特困家庭年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差多少补助多少。以长安区农
村一3口之家为例,如去年人均收入为500元,而长安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则该家庭每人今年能够享受政府补助150元。昨日公布的现阶段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6区750元;阎良、临潼、长安、周至、户县、蓝田、高陵7个远郊区县65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并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要对农村特困家庭的收入状况核查一次,确保能进能出。

  市政府同时规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农村低保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以不实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要坚决停发保障金并追回以前所得,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由个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评议后,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的30天之内将核查意见和有关材料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核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情况,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任何人都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其家庭收入情况,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反映的情况应当认真核查,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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