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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物权能否被根本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43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李进/饶锋伟

  话题背景:10日,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昨日,就老百姓关注的五大问题,记者约请了我省有关法律专家,他们对此次草案表示认同的同时,还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及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特邀嘉宾: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游劝荣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陈祥健

  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陈枫

  福州大学法学院:

  刘清生

  主持人:阿蓝

  主持人语

  实施操作

  有赖于地方配套

  物权法的最终出台体现民意还需更多智慧,本报此次报道不过是抛砖引玉,各地群众可将自己的意见分别寄送省人大常委会,也可直接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100805),或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提出意见。

  同时,在采访中,专家也提到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是粗放的,真正实施操作还有赖于地方配套办法及制度的出台。例如,在福州引起广泛争议的架空层归属问题,这是南方特有的问题,在北方并没有架空层的存在,因而适用于全国的物权法不可能对架空层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

  焦点一:物权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何关系?

  主持人:此次发布《物权法》草案,并征求社会意见,“物权”、“物权法”这些陌生的词语,开始走入百姓生活,那么“物权”到底和平民百姓有什么样的关系?

  游劝荣:国家制定《物权法》有三大意义:首先是财产权方面,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人权,《物权法》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其次,是激发公民创业激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更能激发每个公民投入到社会各领域的经济建设中;最后,是在法治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通过界定人们在财产方面的各种权利,有利于解决人与人之间的财产问题,同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线也得到很好界定。

  焦点二:小区车库到底归谁?

  主持人:在我省一些楼盘,关于小区绿地、道路产权方面,业主与物业公司矛盾不少,根据草案,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都有相关规定,但在会所、车库的归属方面,往往是开发商事先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先定好,业主只能被动接受。此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对物业纠纷的解决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陈祥健: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在法律属性上,不可分割,属全体业主共有;而车库等却不一定是所有业主都需要的,因而由协议来约定,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

  陈枫:草案对车库产权归属等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说明立法者已经开始重视物业纠纷;从条款内容看,立法意图是希望双方协商达到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平衡,但这些规定和实际有些脱节。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存在着不少霸王条款;现实情况并不允许买房者对条款内容与开发商进行讨价还价。表面是约定,其实际上仍是开发商的单方行为,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商品房的买受方,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讨价还价的余地很小。

  焦点三: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了怎么办?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那么,如果同一个楼盘数千住户,有的愿意续申请,有的不愿意,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如果申请未获批准,又是怎样的情况?

  陈枫: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了,那么肯定会涉及一个是否继续申请的抉择过程。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要申请,有的可能不愿意继续申请,遇到此类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比如拆迁、重建,以及共有土地使用的续期,建议以业主大会的方式,可采用双重多数的办法,以业主的建筑区分所有权所占比例和业主人数,来作出决定。国家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则另当别论。

  游劝荣:70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目前尚未到期,但今后每个业主都会陆续遇到,对于如何申请,以及出现各业主不同意见时如何处理,要寄托于相关配套立法、配套制度来解决,相信今后也肯定会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出台。

  陈祥健:我国的土地使用贯彻的是有期限原则,期限届满后,不申请续期的,权利消失;同时权利消失要通过注销登记予以公示。草案相关规定,是对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认。

  焦点四:城镇居民已到农村买房如何处理?

  主持人:此前,我国已有规章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此次草案重新对此规定,出于何种用意?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刘清生:建设部的规章早已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物权法做出规定是把由规章上升为法律,具有了更高的法律效力。能到农村购房的多是有钱人,但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法律相关规定是对有钱人消费的一种限制和引导。

  陈祥健:从草案的相关规定看,立法者是担心农民卖了宅基地,失去了立足点,没有了生活的保障,但保障是社会的保障,应由社会统一安排,不能通过冻结农民个人财产权,作为农民今后的生活保障。解决三农问题的瓶颈之一是,把农民推向市场,让农民进城。农民卖了宅基地,获得了一笔经费,可以去投资去经商,因而国家不应当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买卖。

  焦点五:失物“保管费”该付多少?

  主持人:《物权法》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失物“保管费”需要支付多少,又有何依据?

  游劝荣: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境界。以前,拾金不昧被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等同于一般民众的法律要求,而物权法作出此类规定,其实更有利于遗弃物的所有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必要的费用,草案也有说明,如发生在保管和归还遗弃物的相关费用,同时,还有合理的补偿,补偿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

  陈祥健:把遗失物归还给失主是道德规范,但这会产生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场洪水把上游人家的木头冲走,住在下游的人花了很大的力气把木头从水中捞了上来,后来失主要求归还,但打捞者要求失主支付赎金。不管是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打捞者付出了劳动,甚至冒着生命危险,要求失主支付一定的酬金并不过分。因此,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至于酬金、保管费一类要支付多少,这要具体事件具体分析了。总的来说可参考遗失物的价值,以及打捞者、保管者付出的劳动、保管期限等。

  刘清生:草案相关规定仍有遗憾。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保管者占有遗失物多年,没有找到失主;此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遗失物仍归失主所有,但遗失物却由保管者占有使用。此次草案没有对这种情况做出规定,物权法的原则之一就是物尽其用,而由于遗失物归属不明确,遗失物的使用效率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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