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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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46 上海青年报 | |||||||||
据《法制日报》报道今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将更为明确。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问题联合发出通知。 通知中确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通知中还明确: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