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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村民“闹事”不能一判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09:56 北京青年报

  广西桂林市穿山乡6名村民以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组织、指挥村民封锁工地通道,阻挠工程开工长达半年之久,据说造成了开发商逾百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为此,法院分别判处这6位村民3年至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中,对扰乱社会秩序的村民处以重刑,目前还不多见,在我们的视野中,群体性事件往往事发有因,政府在平息和解决这些事件的过程中,往往能抓住问题的要害,比如说前不久闹得很大的定州事件,前定州的有关领导被刑拘,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那么,为何穿山乡的村民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呢

  我们无意质疑法院判决的正当性和正确性,在具体案例中,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扰乱社会秩序的人予以刑事处罚,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能够维护经济建设的大局,能够恢复正义和秩序。但是,值得深究的是,涉及到土地征用的问题,往往都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利益纠葛,而在这个利益重新分配的博弈格局中,农民往往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他们不仅没有强有力的代言人,也没有适当的诉求渠道,同时,由于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有时不免会做出冲动的、违法的事情来,对待这样的村民和这样的案例,仅仅依法解决是不够的,还必须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必须对症下药,才能在当地形成一种长治久安的社会氛围。

  在对穿山乡的6位村民判处重刑的时候,有几个问题是应该面对的。一是为什么这几个人能够组织起百余名村民,以非暴力形式阻挠施工达半年之久?这6个人的“号召力”从何而来?村民们的利益诉求完全是无理的吗?二是既然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说服”,为什么工作没有直接做到每个村民那里,却需要这6位村民进行“转告”?难道基层政府已经失去了直接与村民沟通的能力了吗?三是目前的处理方式能够让大多数村民心服口服吗?如果不能回答这样几个问题,那么,法院的判决不仅无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反而有可能导致深层次矛盾的积累,有可能损害和谐社会的根基。

  基于执政为民的思路,我国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一般会比较“苛责”当事的政府官员和利益集团的代表,而对“闹事”的村民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宽宥,这样做的目的和法理依据都是不言自明的。需要指出的是,但凡出现群体性事件,当地政府的领导干部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的是作风不够细致的问题,有的是行政行为缺乏正当性的问题,有的甚至是与利益集团“穿一条裤子”的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摆到桌面上加以解决,人民群众才会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才会信仰并遵从法律。如果罔顾问题的实质,只是把几个“首要分子”关起来,是很难收到“身正人心顺,官清民自安”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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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蔡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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