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私权 步子还可更大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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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0: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物权法草案总体上趋于保守,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一些。”物权法建议稿起草人之一、清华大学讲师程啸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刚刚公布的物权法草案,确立了各种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并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财产权都设定了比较系统的保护规则。但草案在不少方面还是过分局限于目前的社会状况,是对现行规定的简单重复。不少规定过于原则,应该更细致,增加可操作性。”民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认为,草案在保护私有财权方面已有重大进步,这些进步来之不易。保护私权有重大进步
尹田说,保障私有财产权是这次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 尹认为,民法通则第73条写明:“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次物权法起草经过激烈讨论,取消了这一提法。物权法分别规定了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个人财产权,没有统一规定一种所有权,这是我国现实经济制度决定的。如果只规定一种所有权,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 草案另一大进步是,第61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这实际上把所有权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个人。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集体成员行使所有权。而村委会成员往往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他们的行为危害到村民利益时,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物权法草案规定,无论是村委会的管理人或者村民会议的决定,只要侵害集体成员的利益,集体成员(村民)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应该受理。保护私权步子应再大些 程啸称,草案还显得比较保守,缺乏开拓性,对于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条条框框应该有勇气突破。例如对于农民土地权利的有关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对现行土地法律制度的重复。 程啸说,农民大规模地向城市流动,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这样就人为强化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由于不能转让,也失去了抵押的可能性。应该赋予农民更多的融资渠道,促进城市化进程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 尹田认为,草案在制度变革上是比较“稳妥”的。以宅基地转让为例,如果在一些落后地区允许宅基地自由转让,农村可能成为城市居民的后花园,你可能在农村看到很多城里人的别墅。给了农民权利,如果不理性行使,有时候也可能侵害到他们的长远利益。草案规定过于原则 “草案有些方面不好操作。”程啸说,最初的专家建议稿有400多条,现在每修改一次,都删减一部分。导致有的保护规则不确切、细致,不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渔业权、海域使用权,我认为也应该纳入物权法。”程啸认为草案少了一些必要的制度设置。他说,目前,我国有广大的水域、有2000多万从事渔业养殖的人口。现在虽然有单行的渔业法,但更多的是强调如何管理,而不是如何保护。物权法应该把渔业权、采矿权等固定下来。拾荒权不能收归政府 程啸说,前不久浙江某市政府把拾荒的权利收归政府,进行拍卖。拾荒者必须注册成为取得拾荒权的公司员工,才能拾荒。这样做是很不合理的。如果物权法确立了先占原则,政府这样做从物权法上就站不住脚了。先占原则,即对于无主物,谁先拿到就归谁。在学者建议稿里定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原则,但草案取消了这一规定。出现无主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是并不是少得可以忽略,扔掉的垃圾就是重要一例。 “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我是反对的。”程啸说,这与各种所有权平等的原则不太符合。另外,遗失物完全归国家,需要比较复杂的程序,增加了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成本,导致低效率,这与物尽其用原则相违背。业主权利还可进一步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备受关注。程啸认为,草案第76条将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房等的归属对业主比较合适。但是对于会所、车库等规定约定优先原则,实际上现在的购房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都约定为开发商所有,这对业主比较不利,操作性也不强。应强化对于会所、车库等物业的所有权。 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啸建议说,物权法应该承认流押、流质契约。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旦借款人还不了钱,抵押物就自动归债权人所有,无需拍卖。本报记者杨在文曾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