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归还遗失物 可合理取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0: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认为,草案对于物权保护突破了以往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使得物权保护更具平等性。此外,物权法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居住权等权利的规定,都属于创新。遗失物归还可有偿

  王建平称,遗失物归还应当规定为“有偿归还”,草案中有关保管费的规定过于狭窄。遗失财物,失主本身有过错,应当为此支付一定代价,拾得人既然尽了保管义务和寻找失
主的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理应享有相应归还遗失物的报酬,“无偿归还”只是道德要求。草案规定的保管费,由于保管费范围难以界定,如何支付成为难题。如果不将拾得人享有报酬的内容法定化,将会打击拾得人归还遗失物的积极性。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明确支付报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设典权

  王建平认为,草案将典权删除欠妥。因为典权制度是中国传统的一种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或者在房屋使用权上设立典权很有必要。典权的设立,可以让普通百姓在不出让或出租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基础上多一个融资渠道,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好处。应明确地上权规定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称,国外有地上权的规定,但是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未流通,因此没有规定地上所有权。草案对此也无涉及,一般以相邻权替代。所谓地上权,就是地上空间的权利。但实际上,规定地上权很有必要。曾经有这样一个案子,A工厂从一块土地迁走后,另一家B工厂搬来此处。这块土地旁边是C工厂,该工厂在两家交界的边缘通过支架支出一个空中送热管道,直接“占据”了隔壁的领空。新搬来的B工厂因此状告C工厂,要求C工厂拆除管道,还B工厂地上的合理空间。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地上权”的规定,这类案子只能按照相邻权处理,这种归类是不恰当的。在建筑规划中,地上空间很重要,发生纠纷时按照法律的正确规定妥善处理是必要的。本报记者赵倩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