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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对疫苗及特殊药品实施重点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1:24 首都之窗

  安徽“6·17夺命疫苗”事件引起了全国对特殊药品的关注。7月11日,市药监局副局长方来英表示,即时起将在全市范围对疫苗及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各环节实施重点监管。

  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的生产、批发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相关证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以备检查。严禁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疫苗。未经过审核批准的药品批发企业不
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同时,药监局还将加强对特殊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流通中的管理力度。其中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对象此次将仅限为医疗单位或有相应经营资格的药品企业,不得对个人销售,更不得采用现金结账。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凭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处方销售,处方不符合规定不得销售,以防麻醉类特殊药品流出医院的流弊事件发生。(者婧)(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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