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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数据被删除 手机维修者应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3:40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熊辉 通讯员 蓝志军)近日,一名消费者发现刚买两天的手机出现了故障,只打得出却打不入。于是便到购机的销售点要求维修,可虽然手机被修好,但维修者却把机内的重要通讯录永久性删除了。因此要求销售点赔偿。佛山市顺德区勒流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顺德区勒流消委会立刻与该销售点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承认有这么一个事实,却不同意赔偿,他认为该顾客的手机出了故障,他们已经予以排除,尽了义务。并且不承认是维修,认为只是拨弄了该手机的几个键,将其恢复到出厂设置就弄好了。勒流消
委会认为,作为经销商,该销售点在维修期内,维修好手机是其主要义务;这一方面的义务,正如该销售点的负责人所说的已经“尽了”。但该销售点却忽略了另外一个义务,即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是对附随义务的规定。具体到这一纠纷,该销售点的附随义务就是:给予合理的注意以保证手机内的数据(包括通讯录、短讯等)不丢失的保护义务。作为专业维修者,该销售点应当预见到将手机:恢复到出厂设置会丢失数据,却没予以防备:既没有通知该消费者进行另存,而自己也没有进行保存,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存在过失,所以该销售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该销售点应当给予该消费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为此,勒流消委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销售点赔给该消费者几十元。对此,该消费者表示满意,而销售点的负责人也给予了消费者合理的赔偿。但勒流消委会提醒广大手机消费者以及经销商,在进行手机维修前,务必将手机内的数据进行另存,以避免无谓的重要的损失。

  小知识: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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