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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提前退休干部下海需向原单位述职三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4:04 法制晚报

  不久前,浙江省委组织部对各个党政机关下发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旨在遏制官员的“期权腐败”。昨天,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工作人员徐兆礼首次向记者披露了规定的具体内容。

  辞职“下海”干部多 “期权腐败”隐患大

  据新华社报道,从2000年1月到2003年6月,全国各地(不包括中央部委及所属单位)共有10304名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下海”,并且辞职“下海”的干部呈逐年增加趋势。

  徐兆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全省有522名各级党政机关的官员辞职,包括一些提前退休的官员。“县处级干部占了很大比例,厅级干部则比较少。”

  徐兆礼说,浙江省市场经济发达,官员“下海”的数量也比较多,问题也比内陆省份多。基于这种现状,浙江从去年就开始酝酿出台法规,跟踪检查官员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遏制官员的“期权腐败”。今年6月,相关规定正式出台。

  时间长隐蔽性强 认定依旧是难点

  “文件的出台经过了我们的反复调研、研究。‘期权腐败’太复杂,对于其案件的认定比较难。”徐兆礼介绍,浙江省委组织部和浙江省纪委协调配合研究了大量案例,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措施。

  据了解,“期权腐败”的时间跨度大,一般从在职到离退休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的事情;以“发挥余热”等各种冠冕堂皇的名义出现,隐蔽性强;手段狡猾,给定罪造成很大的困难。

  而且,由于时间跨度大,证据销毁、缺失,证人难找,加上“期权腐败”中对已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是否能认定为“ 职务犯罪”、在其退休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认定为“期权行为”都很难把握,因此取证相当困难。

  徐兆礼说,由于“期权腐败”的隐蔽性,如何将一些“迟到的回报”与官员在位时给人提供的那些方便联系起来,查处起来依旧很难。“我们的制度还有更多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专家说法 规定细操作性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邵道生研究员认为,浙江刚刚出台的文件对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浙江省这次“制度尝试”的重点从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为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做起,“制度规范”规定得比较细,一目了然,操作性很强,对防止“期权腐败”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邵道生也表示,要靠一个具体制度去彻底解决“期权腐败”或“权钱交易”问题是不可能的。有了具体的规定,还要有人积极执行这些规定。

  文/本报记者郭媛丹张丽锦

  解释·“期权腐败”

  指官员在位时为某企业或个人谋利,不要即时利益,等从领导岗位上退下后坐享企业或个人的“反哺”。这种把权力当期货进行交易的行为称为“期权腐败”。

  北京理工大学反腐专家胡星斗说,“权力期权”的特点就在于“期权”,不需要当时交易,而是积累起来“秋后算账 ”。因为没有现金交易,故少有遗留问题,使“期权腐败”有了生长土壤。

  检察官说法 对干部还是“严点好” 非常支持规定出台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李为民检察官(承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受贿案)说,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或职工辞职后与原单位便不再有直接联系,本规定是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对他们还是“严点好”。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姚志刚检察官(侦办马德—王慎义案)明确表态:“非常支持这样的规定出台。”

  姚志刚检察官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对在职的领导干部有较多的规定,但对离职人员的规定相对很少,而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例较大,急需规范。

  姚检察官还指出:“根据目前干部‘期权腐败’的情况,可以考虑对其子女从业进行相应的规定,更加严格地遏制腐败现象。”

  北京落点 离职前要做离任审计 出现问题经举报处理

  姚志刚检察官介绍说,目前北京在遏制“期权腐败”上并没有这么具体的措施,但一样执行得很好。

  因为干部离职前要做离任审计,离职后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主要经举报处理;而干部离职后从事工作中涉及的经济问题不是由工商部门处理,就是由公安部门介入。

  他举例说,在北京检察系统曾出现过一名检察官内退后,在一家曾与自己有接触的公司任老总,经单位多次劝说无效后,在系统内通告并开除原职。对其任公司老总期间的非法所得,原单位移交给了相关部门。

  法律链接 公务员法明年起实施专规防止“期权腐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据全程参与法律起草、制定和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离职从业限制。比如,公务员无论提前退休、退休还是其他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以后,领导在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力、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

  案例链接 麦崇楷受贿案存在“期权腐败”

  承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受贿案的检察官李为民称,麦崇楷受贿案存在“期权腐败”环节。

  1994年5月,在富豪简祖扬的有意安排下,时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广东省政法委副书记的麦崇楷与之相识。

  当时简祖扬正官司缠身。简祖扬的业丰公司在1991年与天河办事处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业丰公司将其与别人合建的楼房1200平方米预售给天河办事处。但随着广州市楼价的飙升,简祖扬的业丰公司单方毁约,天河办事处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常情况下,简祖扬败诉的结果是很难避免的。在接受简祖扬的宴请后,麦崇楷利用职务之便,让简祖扬虽然赔了300万元,但仍获巨额利润。而天河办事处为此损失达1000 万元。

  此次的帮忙,不仅使麦崇楷在位期间获得了简祖扬赠送的大量礼品及财物,并且在其快退休时,简祖扬单方面出资2 000万元建造“成丰大厦”,将其儿子麦永成列为合伙人。

  1997年,简祖扬因涉嫌诈骗3600万元巨款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拘传,而麦崇楷利用权力将简弄出,此举让“成丰大厦”完全归于其儿子名下。李为民称,麦崇楷的这种收益就属于“期权腐败”行为。然而,其儿子的收益是否能算麦崇楷的“期权腐败”,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认定。

  2003年,麦崇楷因受贿106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浙江省规范党政干部辞职“下海”的若干规定

  辞职基本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谈话,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核、谈话、审计结果,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

  办理离职手续。任免机关批准干部辞职后,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辞职后从业行为的限制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经商办企业活动。

  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其中,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后的从业范围以机关所管理的行业为限制范围。

  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监督

  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原单位党委 (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了解掌握提前退休干部的从业情况。

  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业的,由原所在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辞职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开展调查。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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