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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物权法:防止政府与民争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5: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琳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已经三次提请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审议,于最大多数的公众而言,这一法案过去都是“只闻其名,不见其影”。如今,物权法草案全文终于在公众面前去除了其神秘的面纱。据悉,这是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既说明了立法机关对“物权法”颁行的审慎和重视,也暗示着对于草案的争议依然存在且难以消弭。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作用,它关系着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法,应该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如果没有最广泛的讨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反复博弈,成为一部“大多数人的法”就很难保证。

  明确物的归属,保护并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正是要给公众一个“恒心”。然而在此次公布的草案中,依然有不少条款在阻碍着这一目标的实现。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70年大限”的解决上,草案就未能让人满意。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下,我们的房产所依附的土地被政府强行设置了一个最长70年的期限,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试想想,我们花了大半辈子的钱所买下的那套私宅,即便手中拿到了精美的房产证,也不代表于此不动产上获得了永久的“物权”。我们拥有的是房屋的产权,却只有附年限的土地的使用权。善良的人们总期待届时政府会解决一切,然而在一个法治国家里,政府恰恰是民众警惕和怀疑的对象。物权法的契机正在于它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公众产权,防止政府与民争利。

  然而草案第155条似乎只是简单重复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续期的具体费用,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核心议题则语焉不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透过此具体规定不难看出,草案确定了出让人对于使用权人的续期申请有“同意义务”,这是一个不小的突破;但出让金的确定要依“国家规定”这个尾巴,又使得“续期”这一本属于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又变回了国家的权力。房屋产权人能否公平、公正、合理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仍取决于“国家”如何来“规定”。而谁来代表“国家”制定新的“规定”,具体又“规定”什么内容,主动权皆操持在政府手中。不动产是最根本的物权,是一切私有财产的起点。不动产都无法“恒远”,公众又何来“恒心”?

  与此类似的例子还出现在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中。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拆迁的补偿仍然授予给“国家规定”来规定,然而这里的“国家规定”究竟何所指,草案又并未明确。是由国家立法来规定?还是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也可以规定?拆迁人茫然无知,执法者却可借“法”发挥。拆迁人的权利保障,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的可能,也因此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从条文中看,拆迁补偿,物权法草案并未有实质性的突破。

  给予你权利,却把权利的实现赋予给另一个未知的程序。听来倒有些像赫勒小说中的“第二十二条军规”。法律规范,必须以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为基本要素。类似以上的“黑色幽默”,正是立法机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所应着力避免的。毕竟,公众和立法者一样,都期盼着每一部法律法规在出台之后都能顺利推行。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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