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准意在当托?俞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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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0:5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宁波市民杨先生新房装修完后,请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室内环境检测。杨先生按要求先将门窗关闭了12小时,结果现场检测出的甲醛和TVOC数据严重超标。但当质监所获悉新房是装修公司装修后,表示愿意免费为杨先生重新检测,不过这次关闭门窗只需1小时就可以了。 (《钱江晚报》7月12日报道)
门窗关闭12小时和1小时,室内产生的有害物质前重后轻,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仅仅因为在新房装修时是否由装修公司承担而执行双重检测标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据称,检测装修公司装修的房子,之所以室内门窗只需关闭1小时,缘于质监所执行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而居民自己装修的,他们执行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8883-2002),检测前必须关闭门窗12小时。两个标准均无明文规定与装修主体是否为装修公司相联系。 仅仅因为是否是装修公司承担的装修工程这一区别,质监所就选用检测内容、检测条件都明显不同的两个标准,本来应该公正公平的天平,为什么在质监所手里会向装修公司倾斜呢?莫非是凭借权威机构的公信力,意在做装修公司的“托”? 作者:俞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