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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溺死工厂水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1:1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晨报讯7月11日上午,全椒县法院宣判一起因3岁男孩溺水身亡引发的损害赔偿案,工厂主夏某被判给付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4290元。

  2004年10月27日下午,3岁男孩刘小朋(化名)被发现溺死在全椒县城东经济开发区一厂区内水池中。该厂原属夏某所有,2004年2月15日,原告刘某夫妇租赁被告部分厂房、机器设施。合同中双方对厂房以外的公共场地使用管理范围未做明确约定。事故水池系消防池
,水池上没有盖板,周围没有护栏,事发时水深约1.5米左右。事发后,双方解除了租赁合同。今年5月19日,刘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夏某承担因其未尽管理义务导致孩子溺水身亡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各种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孩子溺水身亡是两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责任和原、被告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造成,由于两原告对孩子溺水既负有全部监护责任,也负有次要的安全管理责任,故法院对两原告要求只予以部分支持。

  (阚明 张莹 记者 石放)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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