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学生食物中毒问责校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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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1:4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学校如果因为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校长将被问责。如果情节严重的,校长将有可能被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辽宁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学校应该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学校
(陈志馨)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