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市将普遍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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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3:29 东南早报 | |||||||||
鲤城丰泽泉港晋江安溪今年先试行 低保对象成为最大受益者 早报讯(记者张文)到2006年,泉州市将普遍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会上获悉的。
据悉,今年泉州城市医疗救助先在鲤城区、丰泽区、泉港区和晋江市4个区(市)开展试点,农村医疗救助则先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安溪县进行。低保对象成为最大受益者。 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集。省级财政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财力情况和医疗救助对象人数给予补助,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和实际人均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水平的县(市),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补助;对人均财力在1.5万至2万元之间的县(市),城市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农村医疗救助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补助;对人均财力在2万元以上的县(市)以及市辖区,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泉州通过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为:对鲤城区、丰泽区符合省定城市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补助;对泉港区城市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补助;对安溪县符合省定农村救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晋江市今年暂不补助。 据悉,现阶段省定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