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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禁令规范党政机关涉企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3:32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7月12日讯(记者季耀昆)今天,市纪委、市监察局下发通知,出台四条禁令规范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企行为,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近几年来,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涉企履行职责过程中,仍存在着职能转变不到位、作风粗暴和擅自违反企业内部运作程序等问题,这些现象既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又加重了企业负担。为了进一步严明纪律,市纪委
、市监察局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企业执行公务,必须严格遵守四条禁令。

  严禁擅自到企业执行公务

  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政府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到企业执行公务;对因工作需要到企业执行公务的,必须经领导批准,由单位统一安排,依法到企业执行公务;在企业执行公务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不得随意变更执法程序;属于单位统一安排的具体工作事项,不得随意扩大办理范围。

  严禁“吃、拿、卡、要、报”行为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执行公务,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等;不得借机向企业索取财物或借用公款;不得借机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安排子女、亲朋就业;不得接受企业给予的任何费用和财物。

  严禁加重企业负担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是应尽之责,不得借机要求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赞助、资助;不得要求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不得强制企业刊登广告和订购报刊、杂志、书籍、音像制品;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并收取各种会费及其他经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项目。

  严禁作风粗暴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执行公务,可到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接洽,不得直接要求厂长、经理或其他经营管理者出面接待或陪同;按照法律必须由企业法人签署的公文或决定的事项,由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不得违反企业内部运作程序。

  市纪委、市监察局还规定,对违反四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告诫,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对年度内同一处室2名以上工作人员违反禁令并给予告诫的,要追究处室负责人的责任;对年度内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因违反四条禁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各单位与个人遵守四条禁令的情况将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年度评比或晋级提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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