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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先天愚医院把钱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4:46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崇州某医院接受试管婴儿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因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而赔偿5万多元

  华西第二医院

  早报讯(王鑫向明记者黄旭阳) 对于高某夫妇来说,35岁的他们通过4次试管婴儿手
术才使胚胎培育成功,然而儿子的出生让沉浸在喜悦之中的夫妇俩差点昏倒,因为儿子患唐氏综合症。昨(12)日,一起因接受试管婴儿保胎及孕期保健服务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崇州法院宣判,崇州某医院因未履行法定书面建议义务而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50192.76元。

  4次手术

  试管婴儿培育成功

  2002年7月,高某夫妇在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进行第四次IVF(试管婴儿)手术成功。同年11月,李某在华西第二医院接受培育成功的胚胎后怀孕。2003年2月,医生告知“胎儿的情况挺好”,为了让胎儿健康发育和成长,当年2月25日,李某在崇州市某医院建卡,接受医院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2003年7月,李某在崇州某医院生下儿子高兵(化名),但是儿子被检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又称先天愚或21三体综合症),沉浸在喜悦之中的夫妇俩被当头一棒,因为患此症的患者一般是存活时间长,无生活自理能力,无有效的治疗手段。

  对簿公堂

  向医院索要生活费

  高某夫妇诉称,他们在崇州某医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双方依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妻子怀孕时年满35周岁,医院依相关规定应向妻子履行产前诊断的书面告知义务,然而医院并未告知,更未对妻子实施产前诊断,侵犯了我们的知情选择权。”高先生说,由于崇州某医院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高兵尚在胎儿时期的严重先天性遗传疾病未能在妊娠阶段被发现,儿子出生后将终身依赖父母才能生存。

  高某夫妇要求崇州某医院赔偿高兵的生活费用140830.20元,护理费109500元,检测费633.60元及生存期间的医疗费等。

  法院判决

  医院应有告知义务

  崇州某医院辩称,李某是在该院建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现有的门诊病历、产前检查记录,证明医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医学规范全面履行了孕期保健合同。医院认为李某在接受产前检查时隐瞒了找人供卵这一重要孕史,而发生唐氏综合症主要与卵子有关。因此高兵的出生责任在原告方,医院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李某年龄超过35岁,系初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被告应书面建议李某进行产前诊断,即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但崇州某医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从而使原告之子高兵的先天性遗传疾病未在胎儿期被发现,最终使高兵出生后将终身依赖抚养才能生存,故医院对该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

  高兵的先天性遗传疾病,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即使医院履行该法定义务,李某有可能终止妊娠,因此该损失只是可能会被避免,不是必然会避免。法院一审判决,高某夫妇承担80%的责任,崇州医院承担20%的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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