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提拔干部未公示一律不得任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4: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没有经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群众举报考察对象的问题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为拟任人选

  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干部一律不得上会讨论

  领导干部婚变情况和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要报告组织

  本报讯 (记者向朝阳)记者昨日从全省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建设专题会上获悉,为推进和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建设,省委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诫勉暂行办法》《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暂行办法》《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等6个文件,其制定实施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未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任免一律无效

  《关于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十条规定》规定:领导职数没有空缺而启动干部任用程序的,一律无效;没有经过民主推荐产生的人选,一律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举报考察对象的问题未查清之前,一律不得作为拟任人选;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的干部,一律不得上会讨论;未经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需由全委会讨论决定或征求意见的干部,要按规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应报告而没有报告上级组织部门审批的干部任免事项,一律无效;凡新提拔干部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的,一律不得任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取消资格(对采取宴请、送钱送物等手段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要严肃查处。已列入考察对象的要及时取消,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且3年内不得提拔使用)。书记办公会不得临时议定新人选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规定,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人选时,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拟提拔人选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前,可召开书记办公会(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的除外)进一步酝酿,书记办公会对人选有异议时,可责成组织部门按照应有程序调整拟任人选,但不得临时议定新人选。对拟任人选争议较大、意见难以统一,或者群众反映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决定。被纪委调查需要停职应停职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停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侦查,需要停职的,应当停职。领导干部婚变情况要向组织报告

  《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以下个人重大事项: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继承大额遗产、接受大额捐赠、大额中奖等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报告领导干部的重要情况,紧急、重大情况要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确有特殊原因的不超过24小时。

  《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函询暂行办法》规定,针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可采用函询的方式,书面向被反映的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领导干部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