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缺笔画可罚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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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4: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向朝阳)昨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了《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二审稿),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可登录www.chengdu.gov.cn查看条例二审稿原文。据悉,条例二审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7月31日,市民可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都市人民西路10号,邮编:610015),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drd@chengdu.gov.cn。
条例二审稿规定,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等情况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设置招牌应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上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残缺、破损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招牌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