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表不能证明旷工 一副总经理讨回15万年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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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5:1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文创)员工究竟旷工没有?究竟被除名没有?由公司单方面提供的员工考勤表根本不能作为法庭证据。这不,我市一家摩托车有限公司就因无法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举证,而被法庭判令支付给该公司下属营销公司原来的一位副总经理剩余年薪15万元。 原副总状告公司
2003年6月,朱某与我市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朱某职责的确认书”,约定该有限公司委任朱某为该有限公司营销公司的副总经理,任期从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朱某最低年薪不低于18万元。 该确认书签订后,朱某按约到营销公司工作,两个月期间,收到工资共计3万元。 去年底,朱某突然将有限公司及其营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工资15万元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近日,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司证据不足输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与有限公司签订的那份确认书,包含了工作职责、劳动报酬、任用期限等内容,合法有效,应视为劳动合同。根据此确认书,可以认定朱某与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这一问题,有限公司并未否认,但他们认为,朱某在营销公司仅工作了两个月零七天(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3年9月7日),此后,因在试用期旷工,其就被营销公司按规定除名了。 庭审中,营销公司特意向法庭出示了2003年7月、8月、9月这三个月的员工考勤表,并以此证明朱某在2003年9月7日后,就再未到公司上班。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而作为被告的有限公司及其营销公司,既然称朱某因旷工而被除名,那么就应该对朱某旷工的行为和被除名的原因进行举证,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仅凭单方面的考勤表,根本无法证明朱某的旷工行为和被除名的原因。 随后,法庭判令该摩托车有限公司给付朱某余下的15万元工资,并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