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多收物管费三倍赔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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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5:1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谢夷)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于近日出台,从7月1日开始实施,原2002年印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新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和物管企业共同签订,甲方为业主委员会,乙方为物管企业。
空置房收费有了标准 对历来争议颇多的空置房物管费收取办法,《合同》中明确,物管进驻之后,如空置房是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因业主未入住而产生的空置房,其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50%%的比例交纳。《合同》规定,业主空置房的认定标准为,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变动的。 业主如将房屋出租,租赁户未按时缴纳物管费的,业主负有连带缴纳责任。 物管多收费要赔偿 《合同》规定,物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要求清退,并由物管按多收费用的3倍标准赔偿给业主。 物管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建筑质量、设施设备质量受到损害,达不到使用功能和造成重大事故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业主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如数交纳物管费的,也将按约定标准向物管支付违约金。 业主优先使用停车场 《合同》规定,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停车费由物管方代收,在扣除物管方的管理费用之后,剩余的停车费为全体业主所有。 如停车场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业主则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又讯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我市将用半年的时间,对全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据介绍,我市将建立和及时更新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