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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热议物权法 莫让琐事遮望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01 都市快报

  7月11日以来,物权法草案征求百姓意见成为全国各地市民热议的话题。

  前日,四川十余名律师展开讨论,重点从有利于操作的角度形成一份书面建议,并递交省人大法工委。据悉,这是四川省人大收到的第一份书面修改建议。

  有关专家说,虽然普通百姓还对“物权”一词略感陌生,但这部法律一旦实施,他们
的生活将因《物权法》的尘埃落定而改变

  。物权法的制定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利益,但是很遗憾,当前,关于物权法的争论多是一些琐碎的事:比如拾金不昧是否应该得到奖赏,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统一。而对于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则讨论得并不深入:首先,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有人认为后人有后人的智慧会解决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其实这样的思维是个懒汉思维:其一,权属明确是市场经济存在的最起码条件,70年后面对的问题,其实就影响到我们现在。其二,一些特殊用途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已经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比如一个15年前建的商业用地,40年的土地使用权只剩25年了。物权法不就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公民的权利就没有保障,市场的秩序也就难以保持稳定。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农民的利益如何保障?比如当农民发展经济需要资本,其如何将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中所享有的份额变成自己的利益;当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时,其放弃的农村集体利益如何得到补偿,他的宅基地如何处理?最后,物权的平等保护问题。应该说对于物权的有形损害我们已经能够注意了,野蛮拆迁等行为已经成了过街老鼠,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对于物权的无形损害,比如针对不同所有权的差别税率等。物权法应该对立法权进行限制,禁止通过歧视性的不平等政策来影响本质是同样的物权。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终于公布了。然而草案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对此有律师指出,物权法应当就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前天,对于广州市白云区华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来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让他们感受了从期待过高到彻底失望的过程。原来,该业主委员会正准备将“恶行累累”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可官司打成与否关键在于对其业主委员会“身份”的肯定,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一直期待《物权法》这个国家大法能予以法律上的支持。令人失望的是,物权法草案依旧对此沉默。在第六章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当面临“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时,诉讼的主体却又不再包括业主委员会,而仅仅由“业主会议的名义”或业主个人才能提请诉讼。广州的周百灵律师表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种,可以做到很细的方面,在重大问题上更应该明确一些,避免地方操作时产生分歧。她认为国家不应回避业主委员会这个问题,明确其法律地位。拾金有偿怎么量化草案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这是物权法草案中颇具争议的一条。沈阳红斗篷失物招领服务中心的王延桥说,自2000年红斗篷创建以来,无偿为百姓寻得失物600余件,得到的是社会各界市民的尊敬和信赖。即使《物权法》中的这一说法最终确立,“红斗篷”也绝对不会收取失主的任何“费用”。辽宁德冠律师事务所的孙军律师认为,捡到东西必须归还,属于道德范畴。归还是义务,不是权利,不能以法律强制规定道德行为。即使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拾金不昧,但实际的操作性较难。保管费给多少才合适?如果法律不能进一步细化,拾金“有偿”将很难量化。侵犯采光权怎么停止物权法草案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今年,沈阳的刘先生和邻居们一直为楼房挡光的事儿烦恼。他家楼后一栋原本规划为3层的商业用楼在快动工时又突然“长个了”,刘先生已经开始为“争光”打官司做准备。有了这样的说法,刘先生觉得官司更有把握了。但另一方面,他担心,官司打赢了,挡光的楼会拆掉吗?会不会只给一笔补偿了事?成都的华清平律师称,草案没有规定权利救济手段,实施起来将面临问题。可在该条后面加上救济手段: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70年期满后住宅用地怎么办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公民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拥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商业用地则是40年。当这些用地期限期满后怎么办?对此,物权法草案第15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马新学认为,草案规定可以提前一年申请,但什么情况下申请可以获得批准?批多长时间?都没有规定。因此,上述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也有专家认为,草案只是简单重复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续期的具体费用,公共利益的范围等核心议题则语焉不详。再者就是房屋产权人能否公平、公正、合理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仍取决于“国家”如何来“规定”。而谁来代表“国家”制定新的“规定”,具体又“规定”什么内容,主动权皆操持在政府手中。不动产是最根本的物权,是一切私有财产的起点。不动产都无法“恒远”,公众又何来“恒心”?土地征用按国家规定补偿靠得住吗物权法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马新学认为,草案只是表示了一个法律的态度,是个宣言性的东西,条文的操作性差,比如“合理补偿”的规定,补偿多少是“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规定也不好操作,什么样的安置才是“妥善安置”?等等。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民法学家江平先生坦率地说,使用“国家规定”这样的措辞实在令人难以满意。“国家规定”就是“政府规定”,政府规定是哪一级政府的规定?北京市政府规定是不是“国家规定”?县政府做出的规定是不是“国家规定”?他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实际上等于政府既定规则又做买卖。拆迁人的权利保障,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的可能,也因此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再者,草案规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可以进行征地拆迁。然而,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如果对此不予界定,则“公共利益”就将继续被地方政府随意扩大解释,将普通的商业开发也说成公共利益,从而使私人丧失辩护的机会。物权法理应避免大量立法的弊端,除了详尽规定公民享有的种种权利之外,必须给这些权利提供有效细致的救济手段。车库会所界定有缺陷物权法草案第76条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深圳资深法律人士邓光达明确表示,“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存有重大的先天性缺陷,这样会导致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处于专有或共有权属两可状态,物权归属并不稳定,在现实生活中,易产生较大的纷争概率,不能说是一个较好的制度设计。邓光达认为,当小区法定规划的停车位被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所有时,前面二者将可能垄断这部份相对小区住户而言的稀缺物业,以高租金或高价格,向小区业主住户合法地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这样的规定只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应当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宅基地立法应有所突破有专家认为,事实上,这种缺乏法律的严谨性、含混不清、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在整个物权法草案中多有存在。比如,“不得改变宅基地用途”:假定农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开办了一家小型加工厂,是否属于改变用途?假定农民将其改建成家庭旅馆,并且更进一步,农民将其长期租赁给某位城市居民居住,又是否属于改变用途?限制农民转让、使用其宅基地的权利,实际上也就剥夺了农民本可从其物权中得到的收益,于是,农民拥有最珍贵的土地资源,却永远将是贫困一族。另外,随着农村人口城市化,未来也会出现城市人口居住乡村化。这对于打破城乡隔离是一件极为有益的事情。而《物权法(草案)》却为这一初露端倪的趋势设置了障碍。法律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土地建造房屋,结果必然是固化城乡隔绝的不合理格局。关于宅基地,草案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宅基地究竟是属于家庭占有,还是属于个人占有?是个人终身占有,还是家庭永久占有?或者换一个角度提问,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对此,草案统统没有明确。本报综合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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