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断供水管无明确说法 供水安全亟待"有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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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6:49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7月5日,南京下关区沈阳村300毫米口径的供水管线被野蛮挖坏,7月8日,二道排在幕府路施工中又挖坏500毫米口径的供水主干管……频频发生的此类事故,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大不便。有关人士呼吁,尽快立法保护供水设施。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获悉,仅仅今年上半年,就发生野蛮施工挖断自来水
据介绍,相对于供电有电力法保障、供气有燃气管理条例监管而言,南京对供水企业的保护十分有限。南京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虽然对此有相关规定,但对非经营性挖断水管、偷盗水等行为只能处罚1000元,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按规定,施工前要到规划部门拿地下管线综合图并到管线单位核对,但实际上很少有单位这么做。南京市供节水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国务院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对野蛮施工挖断水管的行为可以处罚5万~10万元,他们已据此对3月份在百水桥挖断水管的东部路桥公司开具了5万元罚单,但处罚至今还没到位,他们将采取法律手段申请强制执行。 供节水处有关负责人也坦言,由于国务院的这项规定操作起来很麻烦,如要求责令整改后再次挖断并造成严重损坏才能处罚,而目前这么多起施工挖断水管的事件中只有这一家符合上述处罚条件。而且,由于肇事单位是东部路桥下属的项目公司,项目结束后项目公司就会解散,届时就会找不到处罚对象,因此处罚难度很大。有关人士还透露,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基本上都没有合同和审批,取证很难。有关人士建议,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现象,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尽快立法保护供水设施,对野蛮施工挖断水管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招投标中要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只有这样,公共用水安全才能得到维护。 作者:鲍铭东 (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