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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游程“缩水”要赔应成为铁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35 新桂网

  新桂网本想利用假期去完成瞻仰毛主席遗容的愿望,结果参加北海市中旅组团部组织的“北京6日游”后,却没有实现这一愿望,最终失望而归(据《南国早报》7月12日报道)。

  我认为包小姐说的没道理,游程“缩水”,组团单位就应该赔偿,原因有三。首先,人家消费者正是因为看到了你的游程内容许诺才来参加你的组团的,可以说,人家花了钱,买的就是这个消费,你是提供服务的,不管什么原因,你没有满足人家的需求,人家没有享
受到应该享受的内容,既有金钱的损失,又有精神的损失,给人家造成了损失,你不赔偿谁赔偿?

  其次,你没有提供应该提供的服务,就必然收获了不该收获的多余利润,这部分收入是违背协议的收入,理应属于消费者,应该归还人家,不是应该得到的就不应该要。第三,组团旅游重要的是个形象,重要的是承诺的内容要兑现,没有兑现就是单方面违约,违反约定要赔偿,这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赔偿是违法,就是从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上考虑也应该赔偿。

  赔偿无可非议,而且这种赔偿应该成为铁规矩,制定出明确的赔偿标准,这样可以有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打击那些不法组团者;二是可以给旅游组团单位一个很好的监督规范作用,督促他们把工作游程准备、游程过程等环节认真做好,防止他们利用法律的空子为自己谋取私利。三是可以促进组团旅游的健康发展,现在组团旅游是一个方便的旅游途径,但是有许多时候,往往方便途径不方便,原因就是没有铁规矩来规范约束,如果有了这个铁规矩,组团单位“胆子”会减小,消费者勇气就增加,组团旅游就能很好发展起来。(河北殷建光)

  作者:殷建光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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