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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我的地盘听我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7:35 新桂网

  新桂网本报记者接到李先生投诉,他和八九个朋友骑摩托车进入南湖某小区亲戚家吃午饭,出来时,门口保安收了他们每人0.3元的车辆保管费(据《南国早报》7月12日报道)。

  对于小区收费的纠纷,我想应该先明确两个问题,其一,车辆进入小区,到底该不该收保管费?如果该收又按什么标准收?这些问题要由物价局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夺,作为小区
管理者,就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而不是盗用批文,私自扩大收费范围;其二,当顾客交了费之后,却得不到物品安全保障的承诺,这个费用即使是合理收费,也会让顾客感到有失公平,会认为它是“霸王条款”,有损消费者权益。

  对于小区有没有乱收费这回事,小区物业管理处的经理也表示:“车辆一进入小区就受到保管。”言下之意是没有乱收费,但是当记者再问:“你们小区收了保管费,假如车主丢了车赔不赔偿?”这位经理却说:“我们没有承诺,但要看双方协商,要由法院来判决。”

  看完报道,笔者对这位经理的话感到难以理解,不禁要问:既然车辆因为受到保管而交费,那为什么没有“丢失赔偿”的承诺?难道这家小区只负责保管,不负责丢失不成?“我付费,你负责”,这是一种常识,因为天底下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作为物业管理不能只享受收费的“快感”,而不承担保管的“重担”,当顾客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用后,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就已经形成了,收费者就应该尽到保管的责任,就要保护好顾客的物品不受损伤、不被偷盗;而如果没有履行好这种义务就是对自身权限的逾越,就只能是一种特权,就要承担一定的惩罚,即负责赔偿,而不是说在“我的地盘”上,所有的规定都要“听我的”。(广西柏敏)

  作者:柏敏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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